子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老人起诉时,能否一并追讨过去多年的赡养费?赡养费究竟是从起诉之日起算,还是可以“向前追”?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赡养费起算时间及给付标准等问题作出认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子女长期不尽赡养义务,老人起诉时,能否一并追讨过去多年的赡养费?赡养费究竟是从起诉之日起算,还是可以“向前追”?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纠纷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赡养费起算时间及给付标准等问题作出认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刘老太年过八旬,与丈夫育有四个子女。丈夫已去世多年,刘老太随小儿子共同生活,由小儿子夫妻俩照料日常起居。一个女儿在同城生活,时常登门探望;另一个女儿在外地工作,逢年过节会给母亲一些零花钱。唯独大儿子刘某虽在同城,却一直对母亲疏于关怀联络。
自2018年开始,刘老太身体大不如前,多次就医。小儿子多次联系哥哥刘某,希望能共同带母亲治疗、共同照顾母亲,刘某却始终推诿逃避,既拒绝赡养照料,也从未承担过母亲的生活费、医疗费。
2025年4月,刘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支付2018年1月以来的赡养费、医疗费,并承担此后赡养费、医疗费的相应份额。
庭审中,刘某辩称:母亲在2024年之前身体较为硬朗,生活能够自理,还一直帮着弟弟带孩子,谈不上需要赡养;自己目前经济困难,请求降低赡养费标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刘老太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每月仅有148元养老保险收入,明显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赡养”情形,刘某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
关于赡养费起算时间,经查,刘老太2018年1月时已73周岁,且无稳定收入来源;自2018年起,家人多次要求刘某共同带母亲就医、共同照料母亲,刘某始终推诿拒绝,属于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刘某辩称母亲此前生活能够自理、还帮弟弟带孩子,故无需赡养,对此法院认为,赡养义务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多方面内容,无论老人生活能否自理,基于其高龄和收入微薄的实际情况,成年子女均应履行经济供养责任,该抗辩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确认赡养费自2018年1月起算。
关于赡养费给付标准,法院结合老人的子女情况、刘某收入及家庭负担等,参照本地区人均消费支出,认定刘某按2018年至2020年每月500元、2021年至2022年每月600元、2023年起每月800元的标准分段支付。此外,对于刘老太已产生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用,刘某按四分之一的比例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刘某支付2018年1月至判决时的赡养费5.88万元,此后的赡养费按每月800元支付;支付医疗费2941元,此后医疗费扣除可报销部分后由刘某承担25%。一审裁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审理的关键在于,被赡养人主张起诉前的赡养费能否获支持。目前法律对赡养费的起算时间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考虑到赡养费着眼于被赡养人当前及未来的生活需求,对于起诉前的过往赡养费,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如果能够证明起诉前老人确已生活困难,且子女经明确要求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则对被赡养人主张的起诉前赡养费的合理部分,法院可予支持,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支付赡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老人追索多年前的赡养费,不会因时间久远而“过期”。对于赡养费的具体标准,需综合考量老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赡养人人数及各自负担能力等确定,既要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也要兼顾子女的实际承受能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均属赡养义务的内容,法院可根据各子女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履行方式。子女经济困难可能影响赡养费数额,但绝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挡箭牌”。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为人子女者,当常怀感恩之心,主动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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