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長期不盡贍養義務,老人起訴時,能否一併追討過去多年的贍養費?贍養費究竟是從起訴之日起算,還是可以“向前追”? 近日,崑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贍養糾紛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贍養費起算時間及給付標準等問題作出認定,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子女長期不盡贍養義務,老人起訴時,能否一併追討過去多年的贍養費?贍養費究竟是從起訴之日起算,還是可以“向前追”?
近日,崑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贍養糾紛案,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對贍養費起算時間及給付標準等問題作出認定,依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劉老太年過八旬,與丈夫育有四個子女。丈夫已去世多年,劉老太隨小兒子共同生活,由小兒子夫妻倆照料日常起居。一個女兒在同城生活,時常登門探望;另一個女兒在外地工作,逢年過節會給母親一些零花錢。唯獨大兒子劉某雖在同城,卻一直對母親疏於關懷聯絡。
自2018年開始,劉老太身體大不如前,多次就醫。小兒子多次聯絡哥哥劉某,希望能共同帶母親治療、共同照顧母親,劉某卻始終推諉逃避,既拒絕贍養照料,也從未承擔過母親的生活費、醫療費。
2025年4月,劉老太訴至法院,要求劉某支付2018年1月以來的贍養費、醫療費,並承擔此後贍養費、醫療費的相應份額。
庭審中,劉某辯稱:母親在2024年之前身體較為硬朗,生活能夠自理,還一直幫著弟弟帶孩子,談不上需要贍養;自己目前經濟困難,請求降低贍養費標準。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義務。劉老太年事已高、身患多種疾病,每月僅有148元養老保險收入,明顯屬於法律規定的“需要贍養”情形,劉某依法應承擔贍養義務。
關於贍養費起算時間,經查,劉老太2018年1月時已73週歲,且無穩定收入來源;自2018年起,家人多次要求劉某共同帶母親就醫、共同照料母親,劉某始終推諉拒絕,屬於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劉某辯稱母親此前生活能夠自理、還幫弟弟帶孩子,故無需贍養,對此法院認為,贍養義務包含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多方面內容,無論老人生活能否自理,基於其高齡和收入微薄的實際情況,成年子女均應履行經濟供養責任,該抗辯不能成立。據此,法院依法確認贍養費自2018年1月起算。
關於贍養費給付標準,法院結合老人的子女情況、劉某收入及家庭負擔等,參照本地區人均消費支出,認定劉某按2018年至2020年每月500元、2021年至2022年每月600元、2023年起每月800元的標準分段支付。此外,對於劉老太已產生的醫療費和後續治療費用,劉某按四分之一的比例承擔。
綜上,法院判決:劉某支付2018年1月至判決時的贍養費5.88萬元,此後的贍養費按每月800元支付;支付醫療費2941元,此後醫療費扣除可報銷部分後由劉某承擔25%。一審裁判後,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審理的關鍵在於,被贍養人主張起訴前的贍養費能否獲支援。目前法律對贍養費的起算時間並未作出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考慮到贍養費著眼於被贍養人當前及未來的生活需求,對於起訴前的過往贍養費,法院原則上不予支援。但如果能夠證明起訴前老人確已生活困難,且子女經明確要求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則對被贍養人主張的起訴前贍養費的合理部分,法院可予支援,本案即屬此種情形。同時,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請求支付贍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老人追索多年前的贍養費,不會因時間久遠而“過期”。對於贍養費的具體標準,需綜合考量老人的實際需要、當地生活水平、贍養人人數及各自負擔能力等確定,既要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求,也要兼顧子女的實際承受能力。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均屬贍養義務的內容,法院可根據各子女的實際情況合理分配履行方式。子女經濟困難可能影響贍養費數額,但絕不能成為拒絕贍養的“擋箭牌”。贍養父母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為人子女者,當常懷感恩之心,主動履行贍養義務,讓老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安。
來源: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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