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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量刑標準、取保候審的規定
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義: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條第1款),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行為。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相關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歷、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親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2000.6.10)
第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量刑標準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管制。我國對製毒化學物品實行由國家統一歸口管理制度。我國1989的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產或製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而製造、運輸、分銷裝置、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學品,各締約國應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其故意行為確定其為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統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至於什麼是“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聯合國公約作出具體規定。目前,可以參照《公約》中附表所列的幾種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這些物品是麻黃鹼、麥角新鹼、麥角胺、麥角酸、1-苯基-2-丙酮、偽麻黃鹼、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並規定這些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包括在內。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非法實施了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國衛生部、外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准許證管理的通知》、我國於1988年參加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非法買賣的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為其買賣製毒物品進出境的,則應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另外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的,都有機會取保候審。
重慶走私製毒物品罪判多少年?
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走私製毒物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製毒物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製毒物品罪定義:
走私製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行為。
走私製毒物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製毒物品罪的相關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走私製毒物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製毒物品罪的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七、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罪
根據《決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郵寄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於製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化學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回的解釋》
第四條違反國家規定一F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歷、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酥、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
走私製毒物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製毒物品罪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口的管制和國家對外貿易管制,是複雜客體。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既是醫藥和工農業生產的原料,又是製造毒品不可缺少的物品。我國政府十分重視對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進出口管理工作,實行由國家統一歸口管理制度,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運輸、攜帶製毒化學物品進出國(邊)境。鑑於近年來,由於泰國、緬甸等國家對有關化學物品的生產、進口、運輸、使用等環節進行了嚴格的管理和控制,境外的製毒犯罪分子有時從我國走私上述物品。為了消除境外生產製造毒品所需要的化學物品的來源,配合國際禁毒鬥爭,1988年由衛生部、經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聯合釋出了《關於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准許證管理的通知》,規定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種化學物品的出口,需持衛生部批准的《特殊化學物品准許證》才能出境。根據這一規定,上述三種化學物品就屬於國家限制出口的物品,如果不經批准,擅自出口上述物品,就是走私行為。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運輸、攜帶貨物、貨幣、金銀其他物品,不經過海關進出國(邊)境,或經過設關的地方逃避監管、檢查的,均屬違法。我國1989的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產或製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而製造、運輸、分銷裝置、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學品,各締約國應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其故意行為確定其為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我國是該公約的締約國,所以本法明文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以利於打擊非法運輸、攜帶製毒化學物品進出國(邊)境的犯罪分子。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統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至於什麼是“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聯合國公約作出具體規定。目前,可以參照《公約》中附表所列的幾種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這些物品是麻黃鹼、麥角新鹼、麥角胺、麥角酸、1-苯基-2-丙酮、偽麻黃鹼、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並規定這些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包括在內。
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數量較大的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具體分析起來,包括三層含義: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行為違反了國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如果沒有違反上述法規,而是經國家有關部門稽核批准,在國家嚴格限制的範圍內,運輸、攜帶製造麻醉藥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屬於合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所謂運輸製毒物品進出境,是指利用飛機、火車、汽車、船隻等交通工具,將製毒物品從境外運入境或由境內運往境外,所謂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是指過境人員將製毒物品隨身帶入境或者帶出境。這兩種行為並不要求全部具備,只要實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構成犯罪。
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製毒物品,需數量較大,如果數量較小,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而攜帶、運輸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為其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的,則應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另外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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