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張某,住重慶市某區,因在其朋友住所吸毒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人員在該住所內查獲大量毒品。後張某於2016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慶市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張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多次會見張某瞭解案件情況。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智豪律師提交書面法律意見建議檢察院對張某不予批准逮捕。
智豪律師提出,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在本案中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事實,有固定住所,保證隨傳隨到,不影響案件繼續偵查。希望檢察院考慮本案證據不足的客觀現實情況,對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經過多次與檢察院的承辦人交換意見,檢察院最終採納了智豪律師的辯護觀點,對張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當日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後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張某,住重慶市某區,因在其朋友住所吸毒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公安人員在該住所內查獲大量毒品。後張某於2016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慶市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張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多次會見張某瞭解案件情況。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智豪律師提交書面法律意見建議檢察院對張某不予批准逮捕。
智豪律師提出,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王某在本案中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事實,有固定住所,保證隨傳隨到,不影響案件繼續偵查。希望檢察院考慮本案證據不足的客觀現實情況,對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
經過多次與檢察院的承辦人交換意見,檢察院最終採納了智豪律師的辯護觀點,對張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當日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三、案件結果
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後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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