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智豪律師辯護成功取保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張某,男,1980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2010年11月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張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師於2010年11月20日接受委託,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於當日會見了當事人張某,瞭解案件情況。
會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他人找到張某,要求張某為其介紹賣家,張某遂找到朋友謝某,居間介紹雙方交易毒品,但未參與交易過程。
二、律師辯護
智豪團隊就本案討論後認為,張某沒有營利目的,且只知道買方買毒品的目的是為了吸食,並非是轉手倒賣。張某的行為不構成販賣毒品罪,且由於交易的毒品不到10克,張某也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為爭取給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承辦律師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提出了不應當逮捕的法律意見。
三、案件結果
檢察機關最終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法律意見,對本案以證據不足不予批捕。偵查機關遂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四、關聯法律法規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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