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1年4月11日晚9時許,被告人潘某在重慶市渝中區菜園壩某招待所內,從一綽號“老陳”的外地人手中取得了兩塊海洛因,然後將該海洛因藏於其在重慶市南岸區南坪東路526號1單元9-2號租賃房臥室的梳妝檯下,2002年4月12日下午3時許,潘某在重慶長江大橋北橋頭被公安機關捉獲,公安機關在其上述租賃房中搜出海洛因800g。智豪辯護團提出如下辯護意見,郭某欠被告人潘某的錢,接郭某派人送來的毒品是為了報復郭某,把郭某引出來,讓公安機關抓獲,案發時被告人潘某正準備去報案,被告人潘某配合公安機關捉獲了前來重慶送海洛因的“徐小三”等人,有立功表現,請求對其從輕處罰,部分意見被法庭採納,潘某輕判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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