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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人被帶走為何是留置不是拘留?律師講清兩者區別

人被帶走為何是留置不是拘留?律師講清兩者區別
家屬諮詢:“張律師,我老公被帶走了。來人說監察機關的,不是公安局。這到底是什麼意思?是不是比公安抓人更麻煩?”監察機關帶走人,確實不等於公安抓人,但背後的法律邏輯,很多家屬根本沒弄明白。今天張智勇律師就把這個事說透。
留置不是公安抓人,而是監察機關的調查手段
“留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一種調查措施,不是刑事強制措施,更不是判刑。監察機關在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時,如果被調查人符合法定條件,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以便進一步調查取證。
什麼條件下才能留置?監察法規定得很清楚: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但還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同時,被調查人存在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偽造或毀滅證據,或者案情重大複雜等情形之一。也就是說,留置不是想留就留,必須依法審批。它的法律性質,是監察調查階段的措施,目的是查清事實,不是刑事處罰。所以家屬第一步要擺正一個認識:留置本身不等於定罪。人被留置了,後面還有監察機關調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判決好幾個階段。在哪個階段澄清事實、爭取從輕,取決於證據和法律怎麼適用。

為什麼職務犯罪不是公安、檢察院先出手?
這是監察體制改革後的制度安排。2018年監察法施行以後,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行監察全覆蓋。普通公職人員的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調查權,主要由監察委員會行使,不再像過去那樣由檢察院自偵、公安協查多頭辦理。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侵犯公民權利的犯罪,檢察院仍享有立案偵查權。
一名幹部被留置,往往意味著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一些問題線索,進入了正式的監察調查程式。那公安和檢察院幹什麼?簡單說:公安主要負責普通刑事案件的偵查,比如盜竊、詐騙、傷害、交通肇事這些;檢察院在職務犯罪案件裡,主要負責監察機關移送後的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以及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法院最後負責審判定罪。
所以職務犯罪的常規流程是:監察機關調查 → 檢察院審查起訴 → 法院審判。公安一般不在最前面介入。只有純非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職務犯罪,比如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這些,才通常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歸監察機關管。
留置期間,律師能見嗎?家屬能做什麼?
這是原先家屬問得最多的問題,也是最容易踩雷的地方。按照現行監察法,留置期間律師沒有會見權。監察機關調查階段,辯護律師不能像普通刑事案件偵查階段那樣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這個規矩,家屬一定要清楚,不要被一些人忽悠。
那律師完全沒用嗎?不是。律師可以在外圍做很多事:幫助家屬依法表達訴求;指導家屬整理與案件有關的合法財產憑證、家庭支出材料;為後續審查起訴階段提前做法律分析、準備辯護思路。等案件移送檢察院後,律師就可以依法閱卷、會見當事人、提交辯護意見了。
家屬在留置期間,最重要的是穩住陣腳。不要輕信“花錢撈人”的說法,不要到處打聽案情干擾證人,更不要替當事人轉移財產、刪聊天記錄。這些行為不僅幫不上忙,還可能有新的法律責任。依法可以做的事包括:向監察機關了解留置的場所和期限;如果認為某些財產與案件無關,可以準備相關證據材料,依法申請解除查封、扣押或凍結;有合理訴求的,也可以透過書面方式依法表達。
留置多長時間?會不會一直拖著?
監察法對留置期限有明確限制: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仍不能辦結的,經法定審批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普通案件留置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兩類特殊情形可突破上述期限:一是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批准可再延長二個月;二是調查中發現另有重大職務犯罪的,經國家監委批准可重新計算留置時間一次。
留置期限屆滿,監察機關會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理:要麼查明不構成違法犯罪、撤銷案件並解除留置,要麼認定涉嫌犯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如果移送檢察院,檢察機關會先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再在法定期限內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到了那個階段,律師就可以會見、閱卷、提交意見了。
別把“違紀違法”和“犯罪”混為一談
有些家屬一聽監察機關介入,就覺得“完了,肯定要坐牢”。其實不是。監察機關調查的結果,可能是職務違法,也可能是職務犯罪。兩者法律後果差別很大。職務違法可能受到政務處分,比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職務犯罪才會移送司法機關,面臨刑事審判。
而且,即便涉嫌犯罪,能不能定罪、定什麼罪、量刑輕重,最終都要看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審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認定有罪。家屬不要一聽留置就絕望,更不要病急亂投醫。
監察機關留置和公安抓人,最大的區別在於:前者是監察機關對職務違法犯罪進行調查的中間措施,後者通常是刑事案件偵查階段的強制措施。制度這樣設計,是為了把對公職人員的監督、調查、處置統一起來,防止過去“九龍治水”的弊端。
家屬遇到這種事,先接受一個事實:從留置到判決,有漫長的路要走。這段路怎麼走,遠比誰把人帶走的更重要。早點了解程式、穩住情緒、依法準備材料,比什麼都強。律師能做的是在合法範圍內提供專業幫助,而不是替當事人“擺平”。案件最終怎麼判,證據和法律說了算。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不作為與拖延履職型瀆職犯罪的構成要件與重大損失認定分析
有位老太太的兒子在街道辦工作,群眾反映某處危房有安全隱患,他收了報告沒往上交,也沒去現場看。兩個月後房子塌了,傷了人。現在監察機關說她兒子涉嫌瀆職,已經被留置了。老太太不停地說:“他就是懶,他不是壞人啊。”
我聽完只能告訴她:懶歸懶,但懶出了後果,法律上是要算賬的。先把最基礎的主體問題說清楚:街道辦的工作人員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範疇,符合翫忽職守罪的主體要求,不是隻有身居高位的領導才會觸犯這類罪名。
不作為、拖延履職,可能構成翫忽職守罪
刑法上,瀆職是一個大類,老百姓常說的 “瀆職” 其實對應著好幾個罪名。最常見的是兩個:一個是濫用職權,一個是翫忽職守。
濫用職權,多半是主動作為,比如明知不該批還是批了、明知不能放還是放了。翫忽職守則相反,是該做的事沒做,或者做了但沒做到位。拖延履職、收了報告不處理、發現問題不報告、該檢查的不去檢查,都可能落到這裡面。
如果這種不作為或者嚴重不負責任,最終造成了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損失,那就可能構成刑法第 397 條的翫忽職守罪。
“重大損失” 不是一句空話,有具體標準
很多家屬不理解:我兒子就是沒及時上報,怎麼就犯罪了?這裡要看損失有多大。
根據 2012 年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翫忽職守罪中的 “重大損失” 通常包括幾種情形: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或者九人以上輕傷,或者重傷與輕傷人數達到相應組合標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 當然這一項沒有統一的量化指標,通常由司法機關結合案件波及範圍、群眾反響、輿論影響程度等綜合認定;等等。不同領域還有一些特別規定,比如食品安全、安全生產、環境汙染這些,標準可能更細。
這裡張智勇律師也說個實務裡很容易踩的認知誤區:刑法上認定的經濟損失,是以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為準。哪怕立案後把錢追回來了、損失全額挽回了,也不會從犯罪數額里扣減,只能作為後續量刑時的從輕情節。很多家屬以為事後補上錢就不算犯罪了,其實是搞反了時間節點。
老太太兒子那個案子,房子塌了、有人受傷,這就已經觸到了 “重大損失” 的邊。不是單純的工作態度問題,而是可能涉嫌犯罪的問題。
關鍵要看因果關係,多因一果不能全算在一個人頭上
不過,也不是說只要出了事、當事人恰好有職責,就一定構成翫忽職守罪。刑法講究因果關係。
什麼意思呢?就是當事人的不作為,必須和最終的損害結果之間有直接關聯。他如果不拖延、及時履職,這個損失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如果是,那因果關係成立。如果即使他及時做了,結果還是一樣,那可能就不構成犯罪,最多是違紀或者行政問責。
比如群眾反映危房問題,如果他及時上報、組織人員撤離,房子雖然還是塌了,但沒人受傷,那結果就完全不同。反過來,如果他上報了、也採取措施了,但房子結構問題太嚴重還是塌了,那就要具體分析他的履職是否到位,不能簡單歸罪。
我們辦過的不少這類案子裡,還經常碰到 “多因一果” 的情況:最後出了重大後果,往往不是某一個人的問題,而是審批、巡查、上報好幾個環節都有疏漏。這種情況下不是誰職位低誰擔責,也不是誰最後經手誰背全鍋,每個人只需要在自己法定的職責範圍內,對自己的過錯承擔對應的責任,不用為整個鏈條裡其他人的失職兜底。這也是翫忽職守案件裡非常核心的辯護切入點。
翫忽職守是過失犯罪,不能按主從犯分
這一點家屬經常搞混。如果單位裡好幾個人都牽涉進來,家屬會問:我家這個是不是從犯?能不能輕一點?
這裡要分清楚。翫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刑法第 25 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也就是說,幾個人都失職導致一個結果的,不按主犯、從犯來分,而是根據每個人自己的職責、過錯程度,分別承擔責任。
如果案情裡同時存在故意的濫用職權行為,那另當別論。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可以分主從犯。但單純的不作為、拖延履職這類翫忽職守,不能把主從犯的框架硬套上去。
紀律處分和刑事犯罪之間,隔著一道證據線
還是那句話:違紀違規不當然等於犯罪。
工作拖拉、作風散漫、程式不到位,這些最多是違紀,受個處分、影響考核晉升。但一旦符合了翫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有證據證明他的不作為和重大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那就是刑事犯罪,後果完全兩樣。
所以家屬在諮詢的時候,不要一聽到 “瀆職” 就先慌。要弄清楚:損失的數額或者後果到沒到立案標準?他到底有沒有履職義務?他的不作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這些問題搞清楚了,才能判斷事情的嚴重程度。
留置階段家屬能做什麼
留置期間家屬能配合的,是把他平時的工作職責、相關檔案、會議記錄、報告材料、微信工作群記錄這些整理出來。律師在外圍做法律分析,判斷他的行為在法律上到底屬於違紀還是犯罪,能不能形成書面意見,幫助家屬依法表達訴求、提交必要情況說明。
說到底,懶政有時候比亂政更隱蔽。老百姓常說 “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話雖糙,但道理不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手裡握著公共權力,該辦的事不辦、該管的事不管,老百姓的利益就可能實實在在受損。但另一方面,我們也要防止把一般性的工作失誤、管理瑕疵、甚至是已經盡力但結果不好的情況,一股腦兒按犯罪處理。每一個翫忽職守罪的認定,都必須經得起證據和因果關係的檢驗。
家屬這個階段能做的,是先把事情原委摸清楚,把證據材料儲存好,不要急著去 “找人”,更不要想著去疏通什麼。該是什麼就是什麼,法律的定性最終看的是事實,不是情緒。
—— 張智勇律師 · 職務犯罪辯護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放寬審批標準造成鉅額損失的濫用職權罪認定與法律風險

做職務犯罪辯護這些年,碰過不少在審批崗上出事的當事人,剛見面時多半都想不通。有人說,我就是覺得企業不容易,標準卡那麼死專案推不動,鬆鬆手讓它過了,又沒往自己兜裡揣一分錢,怎麼就成犯罪了?還有人覺得,頂多算工作失職、把關不嚴,給個處分、挪個崗位也就到頭了,犯得著動用刑法嗎?
這種想法其實挺普遍的。很多人對審批權的認知還停留在 "能松能緊、看人下菜",覺得反正都是公家的事,放寬點標準也不算什麼大錯。可真要造成了鉅額損失,性質就完全變了。今天張智勇律師就來聊聊:審批時主動放寬標準造成損失,到底會怎麼定性、怎麼量刑,責任邊界又在哪。
先把最基礎的定性掰扯清楚:主動放寬標準,到底是工作失職,還是濫用職權?
很多人容易把這類事籠統歸為 "工作失誤",其實不全對。實務裡是要分情況的:如果本該認真稽核,卻因為粗心大意、馬虎敷衍,沒發現不符合標準的地方,稀裡糊塗就批了,那就更偏向翫忽職守。但如果明知道專案達不到審批要求,卻故意降低門檻、放寬標準,違規給透過了,那就不是疏忽的問題了,屬於典型的濫用職權。
兩者看著都是沒把好關,主觀上差得很遠。一個是沒上心,一個是明知故犯。專案審批裡常說的 "開口子""放水",大多是後者 —— 明知道資質不夠、材料不全、強制性標準沒達到,出於人情、壓力或者其他考慮,強行給過了。這種行為,本質上就是超越或者違背職責規定處理公務,踩的是濫用職權的紅線。
當然,崗位性質不同,對應的罪名也不一樣。如果是政府職能部門的審批崗,比如發改、住建、自然資源這些部門的工作人員,違規審批專案造成公共財產損失,一般定濫用職權罪,對應刑法第 397 條。如果是國企、事業單位內部負責專案審批、投資決策的人員,放寬標準給專案放行,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對應的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兩個罪名名字不一樣,量刑檔位其實大體相當,普通情形下都是分兩檔:造成重大損失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裡得額外提一句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加重情形。如果違規審批不是單純的把關不嚴,而是出於徇私情、謀私利的徇私舞弊情節,量刑會直接上一個臺階。按照刑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基礎檔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能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不少人覺得只要不往自己兜裡裝錢就沒事,可哪怕只是賣個人情、給親友行方便,只要被認定為徇私舞弊,處罰力度會比普通的濫用職權大得多。
再說說大家最關心的數額問題:多少錢算 "重大損失",到什麼程度會升級量刑?
按照現行司法解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經濟損失 30 萬元以上的,就達到了 "重大損失" 的立案標準,夠得上刑事追責;如果經濟損失到了 150 萬元以上,就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量刑直接升到三年到七年這個檔位。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的立案門檻也基本一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 30 萬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訴。
這裡得說明白,法律上說的經濟損失,不是賬面預估的數字,是立案時已經實際造成的財產損失。比如專案爛尾了、投資收不回來了、財政補貼被騙走了,真金白銀虧出去了,才算數。而且不光是直接虧的錢,為了挽回損失、處置善後花出去的各種開支,也會算在損失裡面。
也有人會問,後來專案又盈利了、損失追回來了,是不是就不算了?一般來說,立案前已經主動挽回的部分,可以相應扣減;但立案之後才追回來的,通常不影響定性,只是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說白了,損失已經實際發生過,事後補救是悔罪表現,不等於行為沒發生過。
同樣是放寬審批標準,實務裡有的人判得重、有的人責任輕,差別到底在哪?
這類案子很少有一刀切的,同樣造成幾百萬損失,最後處理結果可能差很多。關鍵看幾個核心因素。
首先看決策方式。如果是個人繞過集體研究、擅自拍板放寬標準,那責任肯定重;如果是經過班子集體討論、按正式會議紀要走的流程,個人只是其中一個執行環節,責任相對會分散。但別誤以為走了集體程式就能把個人責任全撇乾淨 —— 如果集體研究的事項本身就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牽頭提議、主導拍板的人照樣要擔責,不是拉著大家一起開會就能免責。實務中通常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不是參會的人人人有份,但核心決策者肯定跑不掉。
其次看原因力大小。很多專案出問題不是單一原因造成的,審批放寬可能只是其中一環,後面還有市場行情突變、實際控制人挪用資金、後續監管環節缺位等等因素疊加。這種多因一果的情況,會按照審批失職在整個損失裡的原因力比例來認定責任,不會把所有賬都算在審批頭上。
還有就是有沒有上級干預。如果是上級領導明確批示、要求放寬標準,你在過程中提出過書面異議、留了痕跡,那責任會明顯減輕。但如果明知上級的要求明顯違規,不僅不反對,還主動配合出主意規避規定,那就是共同參與,該擔的責任一點也少不了。
另外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有沒有主動挽回損失。如果案發前就主動採取措施,追回了大部分損失,或者積極配合處置、把缺口補上,不管是對定性還是量刑,都會有很大的積極作用。但前提是主動作為,不是等著案發了才臨時補救。
也別草木皆兵,不是所有放寬標準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這點必須說清楚:審批工作裡本來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但這個空間一定是在法律法規、政策檔案明確授權的幅度之內的。如果只是在允許的範圍內酌情把握,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或者損失數額很小,那大多還在違紀違規的範疇裡。
比如有些專案只是個別輔助材料有瑕疵,核心資質和條件都滿足,審批時在規則範圍內酌情寬容了一下,也沒造成什麼實際損失,那就是工作不規範,談不上犯罪。但如果是核心條件不達標、明顯違反強制性規定,還強行放行,最後造成了重大損失,那就很難用 "工作失誤" 來解釋了。
說到底,審批權本質上是責任,不是可以隨便送人情的籌碼。很多人覺得,反正錢不進自己口袋,鬆鬆手沒什麼大不了。可公家的錢、國有資產,也不是憑空來的,因為你一次放水造成幾百萬上千萬的損失,不可能一句 "把關不嚴" 就揭過去。
在審批崗上待著,守住底線其實不難:該走的程式別省,該核的標準別松,該提的異議別藏,該留的痕跡別丟。真碰到拿不準的、有壓力的,按規則來、走集體決策,總比個人擔風險強。
別等損失釀成了、案子找上門了,才後悔當初不該松那一口氣。公職也好,國企也好,職業生涯幾十年,栽在一次 "放水" 上,怎麼算都不值得。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公務員工作失誤與翫忽職守犯罪的構成要件及風險邊界

常碰到涉瀆職案件的當事人坐在諮詢室裡,一臉想不通的樣子:"我就是工作沒做到位,誰上班還沒個疏漏的時候,怎麼就成犯罪了?" 這話聽著像辯解,其實真問到了點子上。
職場裡出錯太正常了。報表填錯數、審批漏了項、決策考慮得不周全,造成點損失或者不良影響,大多是內部批評、扣個績效、給個處分的事。可同樣是沒把事做好,有些情況就越過了紅線,落到了翫忽職守的刑事範疇裡。這條邊界很多人摸不準,要麼覺得 "不就是工作失誤嗎,還能坐牢?",要麼反過來,但凡出點問題就慌神,以為自己要擔刑責。
今天張智勇律師就結合實務裡的認定邏輯,聊聊普通工作失誤和翫忽職守犯罪到底差在哪。
先說最根本的差別
一個是想幹好但沒幹好,一個是連基本的責任心都沒到位。
工作失誤的人,主觀上是奔著把事做成去的,也實實在在付出了行動。可能是業務不熟、經驗不夠,也可能是制度本身有模糊地帶、政策邊界沒劃清,在推進工作的過程中走了偏。比如剛轉崗的新人,按著前輩教的流程走,因為對新業務不熟悉出了紕漏;又比如改革試點的事,本來就沒有成熟先例,摸著石頭過河,決策出現偏差造成了損失。這類情況,行為人沒有懈怠職責,只是受限於客觀條件或者個人能力出了錯,本質還是 "幹工作過程中犯的錯"。
翫忽職守不一樣,核心是嚴重不負責任。擱法律上講,分兩種最典型的情況:一種是不履行職責,擅離職守,該你管的事壓根不管;另一種是不正確履行職責,人雖然在崗位上,但敷衍塞責,馬馬虎虎應付,連最起碼的履職標準都沒達到。比如負責安全生產檢查的,企業擺著明顯的重大隱患,去現場走個過場就簽字,連基本的檢查項都沒翻一遍;再比如負責資金稽核的,對方材料缺東少西、邏輯都對不上,連核對都懶得核對就批了。
這裡得澄清一個容易混淆的點:翫忽職守本質上是過失犯罪,不是說行為人故意要把事搞砸、故意要造成損失,而是他本該預見風險,卻因為疏忽大意沒預見,或者覺得不會出事、僥倖能躲過。它和故意的濫用職權不是一回事,別混為一談。
判斷"嚴重不負責任"的幾個維度
判斷有沒有到 "嚴重不負責任" 的份上,不是憑感覺來的,實務裡有幾個常看的維度。
首先得看你有沒有對應的職責。崗位職責寫得明明白白,法律法規、單位制度有明確要求,這是追責的前提。如果這事本來就不在你的權責範圍內,或者當時的條件根本不允許你履職到位,那就不能簡單把鍋扣過來。比如上級臨時把別的部門的活壓給你,你既沒相關專業背景也沒經過培訓,倉促接手出了問題,自然不能直接按翫忽職守算。
再就是看你履職到底履到了哪一步。是嚴格按著規程走完了每一步,只是結果不如預期,還是連最基本的程式都跳過去了?是認真稽核了材料、做了必要的核實,還是掃了一眼就簽字?同樣是批錯了專案,一個做了盡職調查、參考了第三方意見,只是市場預判出了偏差;另一個連對方資質都沒核實,聽領導打個招呼就批了,性質完全不一樣。前者大機率是工作失誤,後者就很容易往翫忽職守上靠。
很多人沒意識到,不能只要出了損失,就倒推著找人定罪。結果很重要,但絕不能唯結果論。不是損失大就一定是翫忽職守,損失小就只是失誤。更關鍵的是看行為本身有沒有違反職責、違反到什麼程度,以及你的失職行為和最終的損失之間,有沒有刑法上的直接因果關係。
實務裡很多案子都是多因一果,有制度的原因,有上級決策的原因,還有第三方的因素疊加在一起。如果行為人只是有輕微的失職,損失主要是由其他不可預見、不可抗拒的客觀原因導致的,那也不能因為結果嚴重,就把賬全算在他頭上。
"重大損失"這條硬門檻
既然是刑事犯罪,就繞不開 "重大損失" 這個硬門檻。這也是區分一般失職和刑事犯罪的關鍵一條。
不是隨便出點差錯就構成犯罪。按照司法解釋,得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才夠得上立案追訴,比如造成了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到了法定數額,再或者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沒到這個程度的,大多還在政務處分、紀律處分的範疇裡解決。
比如工作中馬虎大意,給單位造成幾萬塊的經濟損失,通常就是內部追責、賠償損失、給個處分,不會上升到刑事。但如果損失跨過了法定紅線,再加上本身確實有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性質就變了。
順帶說一句,現在司法實踐裡也講究容錯。對於那些沒有明確禁止性規定、出於公心推進改革創新的事,哪怕出現了一些失誤,只要沒有徇私舞弊、沒有中飽私囊,符合容錯情形的,一般也不會輕易按刑事犯罪處理。改革本來就有試錯成本,不能一出錯就一棍子打死,這也是現在的共識。
按領導要求做,出了事能不能免責?
實務裡還有個常被問到的問題:"我是按領導要求做的,出了事不該我擔責吧?" 這話不能一概而論。
如果領導的指令只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你在執行過程中因為自己的疏忽出了問題,該擔的責任還是跑不掉。如果領導的指令明顯違法違規,你不僅不提異議,還照著去執行,造成了重大損失,一樣可能被追責。當然,如果你提過反對意見、有書面記錄留痕,是被強行要求執行的,責任上會有區分,很多時候不會按刑事處理。但如果一邊執行一邊還幫著出主意規避規定,那就是主動參與了。
也有人說:"我就是個基層辦事的,上面怎麼定我怎麼幹,也能算我翫忽職守?"
基層崗位確實以執行為主,但不代表你沒有審查義務。你手裡的每一個簽字、每一次確認,都對應著相應的責任。明知道材料有問題、流程不合規,還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往上遞,真出了大事,沒人能拿 "我只是個辦事的" 全身而退。當然,責任輕重會根據你在整個事件裡的作用、許可權、主觀過錯程度來區分,不會和決策者一概而論,但不代表完全沒責任。
幾句實在話
說到底,區分工作失誤和翫忽職守,本質上就是區分 "好心辦壞事" 和 "懈怠瀆職"。法律不會苛求每個人都完美履職、永不犯錯,也不會容忍拿著崗位職責卻漫不經心。
對在崗位上的人來說,守住底線其實沒那麼複雜。該走的程式走到,該核的內容核到,該提的異議提出來,該留的痕跡儲存好。盡到一個正常、理性的崗位人員應盡的注意義務,哪怕最後結果不盡如人意,也大多停留在工作失誤的層面,不至於滑向犯罪。
怕就怕那種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心態,該查的不查,該管的不管,總覺得天塌下來有高個子頂著。真等損失釀成了,再喊冤說自己只是工作失誤,就晚了。
工作失誤可以改,可以吸取教訓重來;但刑事犯罪的烙印,是一輩子都抹不掉的。掂量清楚輕重,把該做的事做到位,比什麼都強。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公職人員簽字不慎造成損失,就是濫用職權?
一旦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環境汙染或鉅額國有資產流失,辦案機關往往第一時間啟動“責任倒查”。那個在審批單上籤了字的官員,往往首當其衝,面臨濫用職權罪或翫忽職守罪的指控。
“我是被下面的人騙了才籤的字”、“我是執行上級領導的口頭指示”……這些辯解在法庭上有效嗎?
張智勇律師認為,瀆職類犯罪的辯護,是一場對行政邏輯和刑法因果關係的深度推演。辯護的核心戰役,在於切斷因果關係,構建職務行為的“防火牆”。

一、 核心辯點:因果關係的阻斷
刑法規定,濫用職權必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控方的邏輯通常是:因為你簽了字(行為),所以專案透過了,所以後來虧損了(結果)。
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重點審查是否存在“多因一果”或“介入因素”,從而阻斷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1. 被矇蔽受騙:詐騙是主因
如果公職人員已經盡到了法律規定的形式審查義務(查了證照、看了原件),但因申請人(如企業)提供了偽造的、高模擬的虛假材料(假公章、假審計報告)導致審批透過。
此時,公職人員主觀上沒有濫用的故意,客觀上是被欺詐的受害者。律師應主張:損失的根本原因是第三人的詐騙犯罪行為,而非公職人員的職權行為。詐騙行為是介入因素,阻斷了簽字行為與損失的因果鏈條。
2. 具體的執行偏差
比如工程事故,雖然官員違規發了施工證,但樓房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施工方偷工減料、擅自更改圖紙。如果能證明施工方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的獨立、主要原因,那麼官員的責任可能僅止步於行政處分,而不構成刑事犯罪。
二、 損失之辯:損失真的“重大”嗎?
濫用職權罪有明確的立案標準(如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這裡的“損失”必須是實際損失。
未實現債權不是損失:如果違規放貸或違規擔保,但擔保物足值,且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追回,或者債權正在執行過程中。那麼損失處於“待定”狀態,不能直接認定為刑事上的“實際損失”。律師應申請法院中止審理,等待民事結果。
資產評估的質證:辦案機關出具的《損失評估報告》可能存在高估。律師需要引入專業的會計師輔助人,對評估方法、評估基準日進行嚴苛質證。一旦將損失金額核減至標準以下,案件即可撤銷或判無罪。
三、 責任分擔:集體研究與個人決定
“這是會上集體討論定的。”
雖然“法不責眾”在刑法上不完全適用,但如果是嚴格按照議事規則、經過集體充分討論做出的決策,即便決策錯誤,也往往屬於“決策失誤”或“工作失誤”,而非個人濫用職權。
需要深入調取會議紀要、現場錄音,證明當事人並未隱瞞事實、並未強行拍板,並未違反議事程式。如果能證明這是集體意志的體現,且沒有利益輸送,那麼將案件定性為行政違規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結語:
在履職風險日益增加的今天,專業的刑事辯護是公職人員的權利保障。切斷錯誤的因果鏈條,還原履職的客觀環境,是法律賦予辯護律師的使命。
在瀆職犯罪的審判中,法院對於“刑法因果關係”的認定標準高於一般的行政責任認定。
【實務主流觀點】
主流裁判觀點認為,必須證明瀆職行為是導致損失的“決定性原因”或“直接原因”。如果存在嚴重的第三人詐騙、不可抗力或具體的執行偏差等介入因素,辦案機關通常會阻斷刑事責任的歸屬。此外,對於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造成的“決策性失誤”,只要不涉及個人私利和惡意濫用,實務中適用“容錯機制”,作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處理的案例並不鮮見。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簽字審批造成損失就是濫用職權?

很多當事人感到委屈:“我是被下面的人騙了才籤的字,為什麼抓我?”
張智勇律師認為,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是一場對行政邏輯和刑法因果關係的深度推演。核心在於證明:你的行為,不是導致結果的根本原因。
一、 核心辯點:因果關係的阻斷
濫用職權罪要求濫用行為與重大損失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在辯護中,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介入因素”:
被矇蔽受騙:
如果官員在審批時,已經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但因申請人偽造了高模擬的材料(如假公章、假審計報告)導致審批透過。此時,官員主觀上沒有濫用的故意,客觀上是被欺詐的一方。這種情況下,應阻斷官員行為與損失的因果關係,爭取無罪或定性為較輕的翫忽職守罪。
第三人責任介入:
雖然官員違規審批了專案,但最終導致樓房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施工方偷工減料。如果能證明施工方的違法行為是導致事故的獨立、主要原因,那麼官員的責任就應當相應減輕。
二、 損失之辯:損失真的“重大”嗎?
刑法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如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才構成犯罪。
在實務中,可以聘請專業的審計輔助人員,對《損失評估報告》進行嚴苛質證:
未實現債權算不算損失?如果雖然違規放貸,但擔保物足值,且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追回,那麼損失尚未“實際發生”。
間接損失的剔除:濫用職權罪通常只計算直接經濟損失,不應包含預期的利潤損失或後續的連帶損失。
三、 責任之辯:集體研究與個人決定
“這是會上集體討論定的。”這是很多當事人的辯解。
雖然“集體負責”不能完全免除個人責任,但如果是嚴格按照議事規則、經過集體充分討論做出的決策,即便決策錯誤,也往往屬於“決策失誤”而非“濫用職權”。律師需要深入調取會議紀要,證明當事人並未隱瞞事實、並未強行拍板,從而爭取不作為犯罪處理。
結語
濫用職權罪的邊界模糊,極易將工作失誤上升為刑事犯罪。專業的辯護,就是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還原履職的真相,將不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堅決剝離。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兼職碩導,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代理各類刑案500件以上,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
職務犯罪調查:十大線索來源揭秘!
在職務犯罪調查中,除了巡視,監察機關還透過多種方式獲取線索。 本文將為您揭秘十大常見的線索來源,幫助您瞭解反腐調查的多元化手段。

1. 領導官員為自保揭露同事、上級
在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中,當領導官員面臨調查時,為了保全自己,他們往往會檢舉其他涉及腐敗的同事或上級。這些官員利用自己知道的上級或下屬的違紀違法行為作為交換條件,幫助自己減輕罪責。這種自保行為不僅能揭露腐敗鏈條,也常常成為案件突破的關鍵。例如,一名官員可能會將自己知曉的商業往來或利益交換的情況供出,暴露政府官員和企業間的腐敗網路。
2. 群眾舉報
群眾舉報始終是反腐案件的重要線索來源。隨著網路發展,舉報的方式變得更加多元化,匿名舉報成為了腐敗案件揭露的重要渠道。透過群眾的舉報,很多基層幹部的腐敗行為被曝光。例如,在廣東的某工程領域案件中,知情群眾透過實名舉報,揭露了多個政府和企業的高層領導,最終涉及的領導被立案調查並被留置。
3. 內部審計發現異常
企業或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人員透過檢查財務報表、對比採購清單和實際支出,能發現資金流動中的異常。審計人員敏銳地發現這些異常後,往往能幫助揭示受賄、貪汙等行為。例如,貴州省的審計部門透過專項審計,揭露了多起虛開發票、套取資金的案件,併成功追繳了違法使用的資金。
4. 大資料發現貪腐線索
大資料技術的發展為反腐調查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幫助。透過對大量資料的實時分析,監察機關能夠及時發現腐敗行為的蛛絲馬跡。山東省紀委監委透過建立大資料平臺,跨部門共享資訊,提高了案件線索的精準度和效率。透過資料模型,山東省在工程建設領域發現了多個疑似圍標串標問題,快速鎖定問題並依法處理相關人員。
5. 境外追逃突破
反腐不僅侷限於國內,對於外逃的腐敗分子,國家透過國際合作不斷加強追逃力度。例如,許國俊案件中,經過二十年外逃後,嫌疑人終於在國際司法合作下被強制遣返回國。透過跨國司法合作,不僅打擊了外逃貪官,還為國內反腐提供了更多線索。
6. 行業腐敗專項整治
某些行業由於資金密集、權力集中,腐敗現象較為嚴重。針對醫藥、基建等行業的腐敗,國家已開展專項整治,透過全鏈條排查揭露隱藏的腐敗網路。例如,某製藥公司透過行賄獲得藥品採購壟斷地位,最終牽扯出省級醫保局長等多人。專項整治幫助揭示了行業內腐敗鏈條,為反腐打下了基礎。
7. 跨部門協作和聯合執法
反腐工作逐漸從單一部門的行動擴充套件到多個部門協作,形成合力。例如,公安、紀檢、審計、稅務等部門聯合開展反腐工作,透過資訊共享與資源整合,精準打擊腐敗。跨部門的聯合執法,能有效識別和揭露腐敗行為,增加案件的查辦力度。
8. 專項檢查和巡查
除了常規的巡視檢查外,稅務、審計等部門還定期開展專項檢查,重點對高風險領域進行抽查。透過這種專項檢查,可以及時發現財務、稅務等領域的異常,從而揭露潛在的腐敗問題。
9. 輿論壓力
媒體的曝光和輿論的壓力也能成為推動職務犯罪案件偵查的重要力量。公眾輿論的推動往往會促使相關部門儘快介入調查,特別是在某些腐敗案件爆發後,媒體對案件的廣泛報道能迅速引起監察機關的重視。例如,某些企業和官員的腐敗行為透過媒體曝光後,得到了政府部門的迅速調查,最終案件得到了突破。
10. 舉報獎勵與保護機制
為了激勵更多群眾舉報腐敗行為,國家建立了舉報獎勵和保護機制。對於舉報者提供的有效線索,國家不僅會給予經濟獎勵,還會確保舉報人免受打擊報復。這種機制有效增強了公眾的參與感,促使更多知情人士積極參與舉報,推動了反腐案件的快速推進。

作者簡介:張智勇律師,執業28年,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全國知名刑事律所)主任,百人團隊創始人親辦四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專注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案,擅長刑事辯護,讓多人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辯護數十件全國重大影響刑事案件,辦理各類刑案近萬件,實戰經驗豐富,數百件取保不起訴案例。
瀆職罪判多少年?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三、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四百條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後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髮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三、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四、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放縱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將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九、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四百一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四百一十七條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四、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瀆職罪怎麼判刑、判多少年?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三、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四百條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後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髮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三、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四、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第四百零九條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五、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六、放縱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一條 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七、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二條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將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九、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四百一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四百一十七條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四、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瀆職罪會被判刑嗎、判多少年?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洩露國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三、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構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
第四百條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後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
第四百零一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
第四百零三條 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九、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稅款罪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
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第四百零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髮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三、環境監管失職罪
第四百零八條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四、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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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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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
第四百一十三條 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的,將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九、放縱製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
第四百一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規定的追究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假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一、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
第四百一十六條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第四百一十七條 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十三、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四、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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