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被控受賄150萬、翫忽職守罪,受賄獲輕判、翫忽職守被判無罪!

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起訴書指控:周某利用重慶某區縣土地徵收的職務便利,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受賄150萬元,同時翫忽職守造成國家重大損失,檢察院建議數罪併罰。
律師介入:周某家屬經過朋友介紹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後經慎重考慮,家屬決定委託智豪團隊擔任辯護人。
律師工作:
一、會見及溝通
智豪團隊接受委託後立即與辦案機關溝通,瞭解基本情況。經瞭解,本案現已被確定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並限制律師會見。智豪團隊多次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要求會見周某。
智豪團隊會見過程中,向周某詳細瞭解了基本案情、到案經過、地位與作用的情況,並向周某介紹了相關刑法、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智豪團隊同時瞭解到周某在紀委和偵查階段遭受辦案人員長期刑訊逼供、疲勞審訊、餓、威脅、指供、誘供等非法取證情況。智豪團隊立即向相關部門反映該情況。
二、團隊討論,制定辯護方案
辯護人透過仔細研讀案卷材料,經團隊多次討論後形成以下辯護觀點:
針對翫忽職守罪,第一,周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按照當地拆遷工作規定,按照現場丈量人員,並無違法之處,到現場實地檢視並非周某職責要求。第二,有政府工作會議記錄可以證明,在徵地拆遷期間,周某工作重點是其它地區。第三,在拆遷談判期間,周某按照工作要求,對被拆遷人提出多項補充要求,沒有徇私舞弊、不認真履職的行為。第四,周某確曾提出適當放寬丈量標準,但這是所有地區丈量工作的整體要求,並非周某個人決定。
針對受賄罪,第一,有證據證明,周某在紀委調查階段遭受刑訊逼供,被迫作出虛假的有罪供述。第二,周某在檢察院偵查階段的供述,與此前紀委階段的回答是具有因果關係的重複性供述,應予以排除。第三,其中50萬元受賄事實,行賄人的供述沒有同步錄音錄影相印證其內容真實性,不應作為定案的根據,該筆50萬元金額應扣除。
三、開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
因本案開庭時《刑法修正案九》即將出臺,如果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前的規定量刑,受賄10萬以上就將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受賄93萬,量刑在10年以上,即使法院認定當事人的從犯情節,其量刑可能也不低於5年,這樣對當事人極為不利。眾所周知,《刑法修正案九》將調整受賄罪的量刑金額,如果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職務犯罪的標準量刑,那麼可能在10年以下量刑。為了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辯護人在開庭後多次與承辦法官交換意見,並提交延期開庭審理申請書,希望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後才量刑裁判,否則對當事人不公平公正;如果不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後量刑裁判,也浪費司法資源。因為當事人在一審宣判後可以透過上訴的方式爭取時間贏得《刑法修正案九》出臺生效,那麼根據相關規定也可以適用《刑法修正案九》。透過律師的不斷努力,法官採納了律師意見延期審理。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採信智豪律師的辯護觀點,對本案兩次延期審理,並認為:第一,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周某在從事公務活動中徇私舞弊,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周某不構成翫忽職守罪。第二,行賄人訊問的同步錄音錄影無法聽清,不能與書面記錄對比核實,證明周某收受該50萬元的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要求,對該事實不予認定。第三,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貪汙賄賂案件司法解釋對本案定罪量刑。
關聯法律:
1.2014年《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非法證據排除的實施意見》第二條:同步錄音錄影模糊不清、內容無法識別的,與同步錄音錄影對應的訊問筆錄應當予以排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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