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內容是: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內容是: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公訴機關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漢族,碩士研究生,通化市房屋產權管理中心主任。 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翫忽職守犯罪,於2015年8月10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蔡建敏,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臧子為,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男,漢族,大專文化,通化市人,原通化市房屋產權管理中心科員。 被告人張某因涉嫌翫忽職守犯罪,於2015年8月6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呂某,男,漢族,大專文化,通化市人,無職業。 被告人呂某因涉嫌詐騙犯罪,於2014年12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華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曉輝,吉林王曉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檢察院以通二檢刑訴[2016]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張某犯翫忽職守罪,被告人呂某犯詐騙罪,於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 期間中止審理一次,延期審理一次。 在訴訟過程中,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檢察院因被告人丁某身患重病,不能參加訴訟,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檢察機關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來源:openlaw
公訴機關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丁某,男,漢族,碩士研究生,通化市房屋產權管理中心主任。 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翫忽職守犯罪,於2015年8月10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蔡建敏,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臧子為,吉林昱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男,漢族,大專文化,通化市人,原通化市房屋產權管理中心科員。 被告人張某因涉嫌翫忽職守犯罪,於2015年8月6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呂某,男,漢族,大專文化,通化市人,無職業。 被告人呂某因涉嫌詐騙犯罪,於2014年12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東華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王曉輝,吉林王曉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檢察院以通二檢刑訴[2016]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丁某、張某犯翫忽職守罪,被告人呂某犯詐騙罪,於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 期間中止審理一次,延期審理一次。 在訴訟過程中,通化市二道江區人民檢察院因被告人丁某身患重病,不能參加訴訟,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檢察機關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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