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警打瞌睡未發現在押人員自縊身亡涉嫌翫忽職守罪

判决书

來源: 佚名 刑事備忘錄 公訴機關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松,男,壯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2015年6月至今任大化瑤族自治縣 看守所 民警,住大化瑤族自治縣。因涉嫌犯 翫忽職守罪 ,2015年11月16日被 取保候審 ,現居…

來源: 佚名 刑事備忘錄
 
公訴機關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松,男,壯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2015年6月至今任大化瑤族自治縣看守所民警,住大化瑤族自治縣。因涉嫌犯翫忽職守罪,2015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審,現居住在。
 
被告人黃某興,男,壯族,大專文化,2007年11月至今任大化瑤族自治縣看守所民警,住大化瑤族自治縣。因涉嫌犯翫忽職守罪,2015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審,現居住在。
 
審理經過
 
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大檢刑訴〔2015〕10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犯翫忽職守罪,於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年12月31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2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黃迅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到庭參加訴訟。期間,檢察機關建議延期審理二次,本院作出延期審理決定。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並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請求情況
 
大化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大化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8月4日,大化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辦案人員將涉嫌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子範氏戰(音譯)送押大化縣拘留所執行拘留審查,範氏戰被拘留於治安拘留所4號拘室。2015年9月1日2時至9月1日8時,時任大化縣公安局看守所民警的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值守巡視監控班,負責監控看守所和拘留所各監區的情況,依照工作職責實行全方位監控和定時巡視。期間,被拘留人員範氏戰一直在其拘室內來回走動、無法入睡、情緒不穩,於凌晨4時許透過對講機向黃某松詢問其何時能被放出去,凌晨5時08分扯床單撕成布條,5時27分將布條繞在自己脖子上又拿下。然而負責巡視監控的值班民警黃某松、黃某興未正確履行職責,在值班期間不按規定巡視、不認真監控,且存在睡崗現象,忽視範氏戰躁動不安的異常狀態,未及時發現範氏戰撕扯布條的異常舉動,致使範氏戰於2015年9月1日5時45分爬上窗臺自縊身亡。經鑑定,確認4號拘室死者範氏戰為自縊死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任大化縣公安局看守所民警值守巡視監控班期間,嚴重不負責,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被拘留人員越南籍女子範氏戰自縊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翫忽職守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二被告人從第一次被詢問至被訊問,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建議對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一審答辯情況
 
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二被告人辯稱,其主動配合偵查機關進行調查,有自首情節,要求給予免於刑事處罰。
 
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4日,大化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辦案人員將涉嫌非法入境的越南籍女子範氏戰(音譯)送押大化縣拘留所4號拘室執行拘留審查。2015年9月1日2時至8時,時任大化縣公安局看守所民警的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值守巡視監控班,負責監控看守所和拘留所各監區的情況,依照工作職責實行全方位監控和定時巡視。期間,被拘留人員範氏戰一直在其拘室內來回走動、無法入睡、情緒不穩,並於凌晨4時許透過對講機詢問黃某松其何時才能出去。凌晨5時08分,範氏戰扯床單撕成布條。5時27分,其將布條繞在自己脖子上又拿下。然而負責巡視監控的值班民警黃某松、黃某興未正確履行職責,在值班期間不按規定巡視、不認真監控,且存在睡崗現象,忽視範氏戰躁動不安的異常神態,未能及時發現範氏戰撕扯布條的異常舉動,致使範氏戰於2015年9月1日5時45分爬上窗臺自縊時未能及時發現並搶救而身亡。經鑑定,範氏戰為自縊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從第一次被詢問至被訊問,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偵查機關進行調查工作。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一、書證
 
(一)黃某松、黃某興的身份證影印件,證實黃某松出生於1976年10月13日,黃某興出生於1962年2月1日,均已滿刑事責任年齡。
 
(二)《幹部基本情況登記表》,證實黃某松、黃某興系大化縣看守所民警。
 
(三)中共大化縣委員會及縣委員會組織部的任免職通知、工作調動通知,證實黃某松自2009年至2015年工作調動情況,於2015年6月調到大化縣看守所工作。
 
(四)《關於黃某興同志工作調動的通知》,證實黃某興於2007年11月調到大化縣看守所工作。
 
(五)《拘留所條例》、《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拘留所巡視監控崗位職責》、《巡視監控民警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拘留所安全檢查細則》、《拘留所管理教育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關於印發大化縣公安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明確了看守所、拘留所的值班區域、人員、巡視監控崗位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並對相關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而大化縣公安局亦對轄區內的看守所和拘留所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即看守所負有抓好監所的安全防範工作,嚴防重大事故發生的責任;拘留所負責對被拘留人員的管教、轉化工作,確保管教工作無事故發生。
 
(六)《大化縣看守所、拘留所2015年8月份值班安排表》,證實2015年8月31日,大化縣看守所、拘留所帶班領導為覃傑,負責巡視監控崗為黃某松、黃某興,接待崗為藍保文,提還押崗為覃傑,管教崗為藍毅。
 
(七)《大化縣拘留所“9?01”事故影片監控記錄》,證實從大化縣看守所影片監控中所顯示的2015年9月1日看守所二樓監控室、內值班室、收押室活動記錄情況。記錄中顯示在看守所二樓監控室9月1日4∶16:40,黃某松躺在椅子上,5:01∶40黃某鬆起身喝水後坐在椅子上;5:20∶00黃某興進入監控室值班,黃某興躺在椅子上,06:07:51黃某興起身檢視監控。
 
(八)《大化縣看守所值班記錄表》,證實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2日看守所值班情況。
 
(九)《大化縣看守所值班巡查記錄》,證實覃傑記載2015年9月1日00:40-1∶00發現居住在治安拘留所4號拘室的越南籍女子來回走動不入睡,其他監舍人員無異常;黃某興記載早上7時1分,食堂工作人員送早餐時發現治安違法人員越南籍女子範氏戰吊頸死亡,已報告當班領導。
 
(十)《大化縣看守所巡檢資料》,證實2015年8月31日8時23分至2015年9月1日8時48分間,黃某興、黃某松、覃傑、藍保文、黃樹彬的巡檢記錄儀顯示的巡檢記錄情況。
 
(十一)《受案登記表》、《呈請出入境管理拘留審查報告》、《拘留審查決定書》、《被拘留人登記表》、《入所健康檢查表》、《大化縣人民醫院檢驗報告單》,證實範氏戰因涉嫌非法入境一案,大化縣公安局於2015年8月4日決定對其拘留審查30天,並於同日23時拘押於拘留所4號拘室,入所時經檢查其身體未見異常。
 
(十二)範氏戰自述表、領事通報宣告書、領事探視宣告書,證實範氏戰為越南人,1984年7月7日出生於越南清花省,京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為越南清花省壽春縣山男鎮四隊,於2015年8月4日被拘留審查30天。
 
二、證人證言
 
(一)向某、藍某、韋某1、韋某2、韋某3的證言,共同證實:1、大化縣拘留所與大化縣看守所同在一個區域內辦公,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二合一”單位,並由看守所所長主持全面工作。在執勤值班工作制度上,實行統一安排和統一管理。2、2015年7月以來,大化縣看守所、拘留所的值班人員安排分為3個組值班,每組5人,分別由韋某1、韋某2和覃傑作為帶班領導,實行每組全天24小時值班,按三天輪換。3、巡視監控工作要求:巡視監控工作必須要有兩名以上民警,其中一名民警負責在監控室影片監控,另一名民警則負責到監區進行巡視工作。按《拘留所執法細則》規定:每次巡視間隔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實際開展工作是按每次巡視間隔二十分鐘,兩人可以相互交替巡視和監控工作。在夜間負責巡視的民警沒有特殊情況下,不允許長時間(半個小時以上)到內值班室上網或者休息。4、巡視監控的重點時段、重點物件為:巡視監控的重點時段為就餐、午休、夜間等時段,一定要加強巡視工作。重點物件包括嚴管物件、患病和情緒不穩定人員、外籍及港澳臺人員等人員。越南籍範氏戰是重點監控物件。5、值班時發現異常情形的處理:關押在看守所監室或者治安拘留所拘室的人員,夜間凌晨以後不睡覺,長時間來回走動等情況,屬於異常情形。對出現異常情形的,要加強監控和巡視工作。也可以透過對講機與拘室或者監室裡被關押的人員詢問情況。如發現苗頭不對,當班值班人員要及時處理,如處理不了就要及時向帶班領導彙報。6、大化縣拘留所、看守所共用一套監控裝置,監控室設在看守所二樓,看守所監室及其放風場所、拘留所拘室及其放風場所、通道及重要地方均安裝有攝像探頭。4號拘室的監控裝置無故障。7、範氏戰自縊死亡事故發生時間段為2015年8月31日8時至9月1日8時,值班人員為覃傑、黃某松、黃某興、藍保文、藍毅。
 
(二)2015年8月31日至9月1日值班人員覃傑、藍保文、藍毅的證言,共同證實:1、2O15年8月31日8時至9月1日覃傑所帶的值班組的值班情況,白班保持兩名民警在監控室檢視監控影片,另外三名民警處理日常業務,並按時巡控。8月31日20時至9月1日凌晨2時由覃傑和藍保文值班負責巡視監控等工作;9月1日凌晨2時至早上8時由黃某松和黃某興值班負責巡視監控等工作。值班組按規定每隔40分鐘巡控一次。2、2015年9月1日7時許,覃傑、藍保文、藍毅得知越南籍女子範氏戰在拘留所4號拘室自縊死亡。
 
(三)韋某4的證言,證實2015年9月1日凌晨2時40分這樣,韋某4等6人將韋樂等3人押到看守所辦理關押手續,系黃某興接待並辦理收押手續;
 
(四)梁某的證言,證實2015年9月1日早上7時許,其送早餐到拘留所4號拘室時,發現越南籍女子範氏戰已自縊死亡。
 
(五)大化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民警黃美新、鄧東玉的證言,證實範氏戰涉嫌非法入境後,該隊辦案人員依辦案程式於2O15年8月5日對其進行問話。同月31日,黃美新和鄧東玉應範氏戰要求,到拘留所與其會見,並安慰其待確認身份後便可將其遣送出境的事實。
 
(六)大化縣拘留所教導員韋秋華、管教藍毅以及拘押在拘留所3號拘室的陸孝敢、黃海學的證言,共同證實範氏戰自關押入拘留所以來,一直擔心被關押時間太長,經常哭啼,情緒波動。
 
三、死者範氏戰生前陳述
 
證實範氏戰自稱其為越南籍人,因沒有出入境證件,於2015年8月2日晚從便道偷渡入境到中國。同年8月3日,其入住大化縣大化鎮北朝陽巷金泉賓館428號房。次日,其被拘押於大化縣拘留所。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一)被告人黃某松的供述和辯解,2015年9月1日凌晨2時至早上8時,其與黃某興負責大化縣看守所及拘留所的巡視監控等工作。按規定每隔40分鐘巡控一次,但由於其巡查不到位,看管不到位,且在發現範氏戰有情緒波動等現象亦未引起高度重視,導致範氏戰自縊而未能及時發現並有效制止死亡發生的嚴重後果。
 
(二)黃某興的供述和辯解,證實其與黃某松負責大化縣看守所及拘留所的巡視監控等工作。由於其沒有做到全方位的檢視監控顯示器,存在睡崗的現象,導致範氏戰自縊而未能及時發現並有效制止死亡發生的嚴重後果。
 
五、鑑定意見
 
大公(刑)鑑(屍)字[2015]30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書,證實大化縣拘留所4號拘室內死者範氏戰系自縊死亡。
 
六、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證實大化縣公安局於2015年9月1日9時對大化縣拘留所4號拘室內進行現場勘驗檢查,發現4號拘室治安拘留人員範氏戰吊死在拘室內,屍體懸掛於拘室內放風室與寢室之間的視窗上。
 
七、視聽資料
 
(一)大化縣拘留所被拘留人範氏戰自縊死亡的相關影片監控錄影全過程進行燒錄製作光碟共四十張,證實在範氏戰自縊死亡期間,2015年8月31日至9月1日期間看守所二樓通道、收押室、訊問通道、值班通道、內值班室、拘留室四、監控室的監控錄影情況。
 
(二)拘留室4號的影片記錄,證實從8月31日晚24時許至9月1日凌晨6時許,範氏戰躁動不安、來回走動、伏床哭泣、撕扯床單成布條、將布條繞至自己脖子試量、在窗臺用床單布條自縊的全過程。
 
(三)監控室的影片記錄,證實值班人員黃某興、黃某松在值班室記憶體在睡崗、不認真全方位監控的現象。
 
八、辯認筆錄及照片,證實經黃某松辨認,值班巡視記錄中巡查時間與記錄時間可能不太準確;經黃某興辨認,值班記錄中巡視時間5∶2O-5:40、6∶0O-6:20這兩個時間段的記錄是過後補寫的,不是真實巡視的記錄。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舉證、質證,被告人黃某興、黃某松均無異議,這些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客觀,各證據之間相互關聯、相互印證,應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大化縣看守所民警值守巡視監控班期間,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被拘留人員越南籍女子範氏戰自縊時未能及時發現並予以搶救而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構成翫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犯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從第一次被詢問至被訊問間,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免於刑事處罰。根據被告人黃某松、黃某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一、被告人黃某松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黃某興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1份,副本6份。
 
審判人員
 
審判長韋明登
 
審判員梁建聰
 
審判員韋麗華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書記員蒙正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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