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懷鐵路總指揮部部長李某某涉嫌受賄罪經智豪辯護免於刑事處罰(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免予刑事处罚受賄罪

案情簡介

張智勇律師團隊經手案例
 重慶智豪刑辯團隊成員資深律師為渝懷鐵路總指揮部財務部部長李某某涉嫌受賄罪,被重慶鐵路運輸檢察院以受賄罪起訴到法院,在法庭上,辯護律師據理力爭,從部分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著手辯護,被告人被重慶鐵路運輸法院從輕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並保住公職。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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