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經律師辯護成功緩刑(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緩刑受賄罪

案情簡介

重慶人李某,1972年生,漢族,初中文化,原系重慶市XX公司專案部材料保管員,住重慶市豐都縣,因涉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於2008年被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

檢察院指控本案被告人涉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55000元及價值2100元的財物,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指派刑辯律師承辦,辯護律師在充分審查案卷材料,仔細詢問被告人之後,結合案件事實,提出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在公司欠其一定工資的情況下收的錢,有一定的客觀原因存在,公司存在一定過錯,且有一定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小等辯護意見,並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法院經審理,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予以沒收收受的手機一部,違法所得15000元予以追繳。

律師認為在被告人贓款未退回,且無法定從輕情節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已為當事人取得了最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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