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重慶沙坪壩區人劉某,1972年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重慶市XX區行政中心原部長,住重慶市沙坪壩區,因涉嫌受賄罪於2009年被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某分院起訴至重慶市第某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由某中院進行審理,即是因為此案可判處無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賄金額111.2萬元,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指派刑辯律師承辦,辯護律師在大量的調查工作完成後,無數次地會見被告人及聽取家屬的意見之後,就本案不構成受賄罪的典型構成要件,提出了四點辯護意見:1.XX區支付給兩公司9800萬元回購款的行為不屬於劉某某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事項;2.被告人劉某收受陳XX的一百餘萬元不屬於受賄,應屬一般的民事糾紛,為他人謀取利益與受賄賄賂沒有刑法上的因果聯絡;3.被告人收受陳XX過節禮金金額為3000元,而不是10000元;4.雖然辯護人作無罪辯護,但被告人能認罪悔罪,具有自首情節,家屬已代為退還部分贓款,也請求對齊也有從寬處罰,辯護律師的辯護是獨立行使辯護權,不作為也不影響被告人的認罪態度。
法院合議庭經審理,部分採納了智豪辯護律師的意見,雖然最終認定受賄數額為111.2萬元,且贓款未全部退回的情況下,實際在量刑上作出了巨大體現,對減輕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半,在被告人受賄數額巨大的前提下,辯護律師的出色辯護,使得當事人的刑期極大的低於法定刑,功不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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