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犯受賄罪經律師辯護成功輕判緩刑(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緩刑受賄罪

案情簡介

重慶人江某,1958年生,漢族,初中文化,原系資訊產業部XX研究所管理中心主任,住重慶市江北區,因涉嫌受賄罪於2002年被重慶市南岸人民檢察院起訴至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賄金額16萬元,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指派刑辯律師承辦,辯護律師在充分審查案卷材料,仔細詢問被告人之後,針對本案的疑點,在庭審中對指控的受賄所得提出了不同意見,即被告人江某受賄所得應為2.9萬元,而非16萬元,另外的13.1萬是被告人提供了巨大的勞務工作應得的報酬所得,依法不是受賄,並根據法理以及案件事實提出三點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理由具體闡述。同時,辯護律師還提出被告人的行為並未損害本單位的利益,社會危害性小,且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較好,願意積極退贓,請求對被告人從輕量刑並適用緩刑。

法院經審理,聽取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辯護人張律師提出的應當認定受賄所得為2.9萬元的三點理由均予採納,最終判決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追繳所得賄賂款2.9萬元。

在被告人受賄數額巨大的且應當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提下,張智勇辯護律師據理力爭,將認定的被告人受賄金額透過勞務所得辯護降至最低,從而取得了對被告人輕判的優秀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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