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犯受賄罪經律師辯護成功輕判(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輕判受賄罪

案情簡介

重慶人王某,1962年生,漢族,初中文化,原系重慶市XX公司審計部工作人員,住重慶市沙坪壩區,因涉嫌受賄罪於2005年被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夥同他人共同收受賄賂55萬元,個人分得15萬元,另外還單獨收受賄賂13萬元,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指派刑辯律師承辦,辯護律師在充分審查案卷材料,仔細詢問被告人之後,請託的的事項是受上級領導的安排,在幫忙的過程中職務便利不明顯,在幫忙的具體事項上沒有最終的決定及表決權提出了當事人系自首、有立功情節、認罪態度好、系從犯、已退清所有贓款的辯護意見。

法院經審理,聽取了辯護律師關於從犯及自首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在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前提下,最終判決被告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在被告人受賄數額巨大的前提下,不論是主刑還是附加刑的判決,辯護律師已為當事人取得了最佳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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