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犯受賄罪經律師辯護成功緩刑(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緩刑受賄罪

案情簡介

重慶鄭某,1962年生,漢族,大專文化,原系重慶市XX公司基建處處長,住重慶市南岸區,因涉嫌受賄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於2006年被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賄金額4.5萬元,公司、企業人員受賄金額1.5萬元,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兩罪應當數罪併罰,一般數罪不適用緩刑,辯護律師任務艱鉅。

重慶智豪刑事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指派刑辯律師承辦,辯護律師在充分審查案卷材料,仔細詢問被告人之後,結合案件事實,提出被告人系自首、退清全部贓款、認罪態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現、無犯罪前科等辯護意見,並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法院經審理,完全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最終判決被告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在被告人受賄數額較大,且觸犯多個罪名的的情況下,辯護律師的出色辯護為當事人成功取得緩刑的結果,使得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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