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某國企老總受賄四萬元經智豪律師團隊辯護後檢察院不起訴(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不起訴受賄罪

重慶

案情簡介

案情回放:嫌疑人劉某男漢族1964年2月13日生重慶市沙坪壩區人。因涉嫌受賄罪於2012年3被重慶市某區檢察院立案偵查。

嫌疑人的家屬慕名前來找到智豪律所團隊,要求我們代理該案件。

 我接受委託後立即依法多次會見了劉某,瞭解了基本案情。依法去相關單位收集證據證明劉某在案發前主動給有關領導彙報過受賄的事實,並在案發前積極退贓,將其系自首的相關證據材料及時提供給檢察院,與檢察院充分交換了意見。3月17日,劉某被依法取保候審。在審查起訴階段,起訴意見書確定的嫌疑受賄金額為4萬元。我多次與承辦單位交換意見,經智豪刑辨團隊集體討論,提出以下理由:1、經多次與嫌疑人談話瞭解情況,結合相關證據材料,我認為嫌疑人涉嫌受賄罪4萬元的犯罪金額證據不充分,疑點較多,證據之間未形成證據鎖鏈,其犯罪金額只有3萬元;2、嫌疑人系自首,主動退還全部贓款,具有法定減輕情節;3、嫌疑人平時表現良好,且多次被集團單位評為優秀幹部,為單位做出卓越貢獻。綜上,認為劉某犯罪情節輕微,建議不起訴。重慶市某檢察院全部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於2013年五月十一日做出不起訴決定書。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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