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4年9月5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許某駕駛渝A1680X號大客車由南岸區市第六人民醫院向本區區政府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區政府大門前人行橫道線時,將正在橫穿公路的行人苟某撞倒在地,苟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認定,許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智豪辯護團認為:被告人許某在案發後,主動向公安機關保案,保護現場,請求從輕處罰,意見得到法庭採納,被告人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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