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主文: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夏某,男,漢族,38歲,系重慶某有限責任公司運輸銷售部部長。夏某受賄一案,由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2012年2月19日該院決定對夏某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後於2012年5月25日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偵查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夏某利用其擔任重慶某有限責任公司運輸銷售部部長的職務之便,在重慶某有限公司與夏某所屬的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煤炭購銷業務中,銷售給煤炭公司煤炭97900餘噸,為該公司謀取利益,並於2011年春節、中秋節以及2012年春節期間先後三次收受煤炭公司總經理錢某給予的賄賂共計4萬元。
該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夏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重慶某煤炭銷售公司總經理賄賂款4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涉嫌受賄罪,應當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辯護策略:
犯罪嫌疑人夏某在被取保候審後,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聽聞智豪律所張主任曾經成功辦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擁有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毅然決定委託智豪律所擔任其受賄案的辯護人,期望智豪律所能夠盡最大的努力幫其爭取不起訴或者緩刑輕判。
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與辦案單位取得聯絡,瞭解夏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關情況。在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後,辯護人及時全面查閱了案件全部證據材料,並製作詳細地閱卷筆錄。在綜合分析全案證據後,辯護人認為可以爭取檢察院做不起訴決定,遂向檢察院提交一份書面的法律意見書,辯護人提出:1.本案中夏某犯罪情節輕微。受賄數額4萬元,主觀惡性小,且在檢察院立案偵查前夏某已向公司領導如實彙報收受賄賂的問題,並向公司紀委上繳4萬元。有自首、積極退贓的法定、酌定情節。2.夏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真誠悔罪,人身危險性小。3.夏某系初犯、無前科,一貫表現良好,工作成績突出,主觀惡性不深,可塑性強,無再犯罪的危險性。建議檢察院對夏某做出不起訴決定。4,犯罪嫌疑人夏某主動到檢察院,沒有逃跑和迴避調查,屬於投案自首。5,其中一部分犯罪金額證據不足。
辯護結果:
辯護律師多次當面與辦案單位溝通交流,辦案人員對律師的法律意見也高度重視。在經過依法審查後,檢察院於2012年11月21日對夏某做出不起訴決定。該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夏某實施了《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積極退贓等法定和酌定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夏某,男,漢族,38歲,系重慶某有限責任公司運輸銷售部部長。夏某受賄一案,由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發現。2012年2月19日該院決定對夏某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偵查終結後於2012年5月25日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偵查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夏某利用其擔任重慶某有限責任公司運輸銷售部部長的職務之便,在重慶某有限公司與夏某所屬的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煤炭購銷業務中,銷售給煤炭公司煤炭97900餘噸,為該公司謀取利益,並於2011年春節、中秋節以及2012年春節期間先後三次收受煤炭公司總經理錢某給予的賄賂共計4萬元。
該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夏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重慶某煤炭銷售公司總經理賄賂款4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涉嫌受賄罪,應當依法移送審查起訴。
辯護策略:
犯罪嫌疑人夏某在被取保候審後,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聽聞智豪律所張主任曾經成功辦理多起重大職務犯罪案件,擁有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毅然決定委託智豪律所擔任其受賄案的辯護人,期望智豪律所能夠盡最大的努力幫其爭取不起訴或者緩刑輕判。
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與辦案單位取得聯絡,瞭解夏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關情況。在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後,辯護人及時全面查閱了案件全部證據材料,並製作詳細地閱卷筆錄。在綜合分析全案證據後,辯護人認為可以爭取檢察院做不起訴決定,遂向檢察院提交一份書面的法律意見書,辯護人提出:1.本案中夏某犯罪情節輕微。受賄數額4萬元,主觀惡性小,且在檢察院立案偵查前夏某已向公司領導如實彙報收受賄賂的問題,並向公司紀委上繳4萬元。有自首、積極退贓的法定、酌定情節。2.夏某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真誠悔罪,人身危險性小。3.夏某系初犯、無前科,一貫表現良好,工作成績突出,主觀惡性不深,可塑性強,無再犯罪的危險性。建議檢察院對夏某做出不起訴決定。4,犯罪嫌疑人夏某主動到檢察院,沒有逃跑和迴避調查,屬於投案自首。5,其中一部分犯罪金額證據不足。
辯護結果:
辯護律師多次當面與辦案單位溝通交流,辦案人員對律師的法律意見也高度重視。在經過依法審查後,檢察院於2012年11月21日對夏某做出不起訴決定。該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夏某實施了《中華人名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積極退贓等法定和酌定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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