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姚某,男,漢族,50歲。姚某因涉嫌受賄罪,於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執行逮捕。2013年10月25日,重慶市某縣人民檢察院向同級管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訴機關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於2004年5月13日起擔任重慶市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城市拆遷等工作;2010年8月6日起擔任某縣建委黨組副書記,同年8月18日起擔任建委副主任,分管重點工程建設、建設行政審批等工作。
一、姚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發包中為趙某謀利,並收受其賄賂13萬元。
(一)2010年,姚某在縣醫院修建職工樓的招投標過程中收受趙某賄賂10萬元;(二)為感謝姚某平時在工程上的照顧,趙某在2011年和2012年臘月,以拜年名義分別送給姚某1萬元、2萬元,共計3萬元。
二、姚某於2012年和2013年春節前,分別收受陳某以拜年名義送的2萬元,共計4萬元。
三、姚某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李某請託,在工程發包中為其謀利並收受賄賂9.1萬元。(一)姚某在廉租房招投標過程中收受李某賄賂5萬元。(二)姚某收受李某以拜年名義送的4.1萬元。為感謝姚某在工程上的照顧,讓姚某以後給予更多的照顧,李某分別在2007年、2008年臘月間以拜年名義送給姚某3000元,共計6000元;李某在2009年臘月間以拜年名義送給姚某5000元;李某又分別於2010年、2011年、2012年臘月間以拜年名義送給李某10000元,共計30000萬元。
四、姚某收受林某以春節、五一節及國慶節的名義送的4.5萬元。
為感謝姚某在工程上的照顧,讓姚某以後給予更多的照顧,林某分別在2005年五一節前、2005年國慶節前、2006年春節前、2006年五一節前、2006年國慶節前、2007年春節前、2008年春節前送給姚某5000元,共計3.5萬元;林某在2005年春節前送給姚某1萬元。
五、姚某於2012年12月左右收受重慶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賄賂7.2萬元,案發後又將該款退繳縣紀委。
六、姚某2012年10月收受熊某賄賂8萬元。
七、姚某2012年臘月收受胡某賄賂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0.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姚某家屬在姚某被刑事拘留以後,擔心姚某因受賄數額巨大被判處重刑,加上姚某身患嚴重的糖尿病,萬分擔憂之下決心尋求律師幫助爭取輕判。聽聞朋友介紹張智勇領銜的智豪刑事律師團隊成功代理了重慶文強系列案、陳明亮涉黑系列案、雲南李昌奎死刑複核案,4.20地溝油案,多名廳級官員受賄案等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大要案,於是慕名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張主任在其辦公室熱情接待了姚某家屬,在對案情做簡單的瞭解後,決定接受家屬的委託擔任姚某受賄案的辯護人。
按照智豪律所的標準化辦案流程,在接受委託後24小時內完成第一次會見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後,辦案律師應當在72小時內為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辯護人在接受委託後立即向檢察院提交相關會見材料,被告知因該案涉嫌重大賄賂犯罪,暫時不准許會見。辯護人也及時將這一情況透過信件告知被關押的姚某,同時與辦案單位一直保持聯絡,希望能早日會見到姚某。2013年9月10日,姚某受賄案偵查終結並移交公訴科審查起訴,辯護人立即申請會見姚某並得到准許。在會見中,姚某詳細敘述了其受賄經過,多次表示對受賄罪罪名無爭議,但對認定的部分受賄金額不予認可。辯護人在全面閱讀案卷材料後認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對辦案機關認定的受賄金額及自首情節存在異議。在智豪刑辯團隊會議討論中,各位律師一致認為,本案可重點從受賄金額、自首情節方面辯護以爭取法院從輕判處。辯護人在此基礎上擬定了初步的辯護提綱,並在與辦案機關多次交流、溝通後向檢察院遞交了一份書面的法律意見。在開庭前,辯護律師會見時將上述辯護思路告知被告人姚某,聽取其意見。
2013年12月20日,姚某涉嫌受賄案依法公開開庭審判。在庭審辯論階段,辯護人發表了充分的辯護意見:辯護人及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對部分指控金額有不同意見。1.2006年五一節前,收受王某5000元,是受他人安排用於請外縣領導外出考察城市建設的花費,不構成受賄罪。2. 2012年收受胡某5萬元,已及時返還,不應算受賄金額。3.姚某收受重慶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7.2萬元監理費返還款,系違規經商所得,屬違紀行為,不構成犯罪。
關於量刑部分。姚某將收受的7.2萬元交到紀委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姚某到案後認罪態度好,系觸犯、偶犯,且一貫表現良好,積極退贓。請求法院對姚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結果:
重慶市某縣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並採納了辯護律師的部分重要意見,於2013年12月22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姚某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40餘萬元,公訴機關指控的50.8萬元不當,依法判處姚某從輕判處!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姚某,男,漢族,50歲。姚某因涉嫌受賄罪,於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執行逮捕。2013年10月25日,重慶市某縣人民檢察院向同級管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訴機關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於2004年5月13日起擔任重慶市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城市拆遷等工作;2010年8月6日起擔任某縣建委黨組副書記,同年8月18日起擔任建委副主任,分管重點工程建設、建設行政審批等工作。
一、姚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發包中為趙某謀利,並收受其賄賂13萬元。
(一)2010年,姚某在縣醫院修建職工樓的招投標過程中收受趙某賄賂10萬元;(二)為感謝姚某平時在工程上的照顧,趙某在2011年和2012年臘月,以拜年名義分別送給姚某1萬元、2萬元,共計3萬元。
二、姚某於2012年和2013年春節前,分別收受陳某以拜年名義送的2萬元,共計4萬元。
三、姚某利用職務之便,接受李某請託,在工程發包中為其謀利並收受賄賂9.1萬元。(一)姚某在廉租房招投標過程中收受李某賄賂5萬元。(二)姚某收受李某以拜年名義送的4.1萬元。為感謝姚某在工程上的照顧,讓姚某以後給予更多的照顧,李某分別在2007年、2008年臘月間以拜年名義送給姚某3000元,共計6000元;李某在2009年臘月間以拜年名義送給姚某5000元;李某又分別於2010年、2011年、2012年臘月間以拜年名義送給李某10000元,共計30000萬元。
四、姚某收受林某以春節、五一節及國慶節的名義送的4.5萬元。
為感謝姚某在工程上的照顧,讓姚某以後給予更多的照顧,林某分別在2005年五一節前、2005年國慶節前、2006年春節前、2006年五一節前、2006年國慶節前、2007年春節前、2008年春節前送給姚某5000元,共計3.5萬元;林某在2005年春節前送給姚某1萬元。
五、姚某於2012年12月左右收受重慶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賄賂7.2萬元,案發後又將該款退繳縣紀委。
六、姚某2012年10月收受熊某賄賂8萬元。
七、姚某2012年臘月收受胡某賄賂5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事後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0.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姚某家屬在姚某被刑事拘留以後,擔心姚某因受賄數額巨大被判處重刑,加上姚某身患嚴重的糖尿病,萬分擔憂之下決心尋求律師幫助爭取輕判。聽聞朋友介紹張智勇領銜的智豪刑事律師團隊成功代理了重慶文強系列案、陳明亮涉黑系列案、雲南李昌奎死刑複核案,4.20地溝油案,多名廳級官員受賄案等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大要案,於是慕名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張主任在其辦公室熱情接待了姚某家屬,在對案情做簡單的瞭解後,決定接受家屬的委託擔任姚某受賄案的辯護人。
按照智豪律所的標準化辦案流程,在接受委託後24小時內完成第一次會見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後,辦案律師應當在72小時內為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辯護人在接受委託後立即向檢察院提交相關會見材料,被告知因該案涉嫌重大賄賂犯罪,暫時不准許會見。辯護人也及時將這一情況透過信件告知被關押的姚某,同時與辦案單位一直保持聯絡,希望能早日會見到姚某。2013年9月10日,姚某受賄案偵查終結並移交公訴科審查起訴,辯護人立即申請會見姚某並得到准許。在會見中,姚某詳細敘述了其受賄經過,多次表示對受賄罪罪名無爭議,但對認定的部分受賄金額不予認可。辯護人在全面閱讀案卷材料後認為本案部分事實不清,對辦案機關認定的受賄金額及自首情節存在異議。在智豪刑辯團隊會議討論中,各位律師一致認為,本案可重點從受賄金額、自首情節方面辯護以爭取法院從輕判處。辯護人在此基礎上擬定了初步的辯護提綱,並在與辦案機關多次交流、溝通後向檢察院遞交了一份書面的法律意見。在開庭前,辯護律師會見時將上述辯護思路告知被告人姚某,聽取其意見。
2013年12月20日,姚某涉嫌受賄案依法公開開庭審判。在庭審辯論階段,辯護人發表了充分的辯護意見:辯護人及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對部分指控金額有不同意見。1.2006年五一節前,收受王某5000元,是受他人安排用於請外縣領導外出考察城市建設的花費,不構成受賄罪。2. 2012年收受胡某5萬元,已及時返還,不應算受賄金額。3.姚某收受重慶某建設監理有限公司7.2萬元監理費返還款,系違規經商所得,屬違紀行為,不構成犯罪。
關於量刑部分。姚某將收受的7.2萬元交到紀委的行為應認定為自首。姚某到案後認罪態度好,系觸犯、偶犯,且一貫表現良好,積極退贓。請求法院對姚某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結果:
重慶市某縣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並採納了辯護律師的部分重要意見,於2013年12月22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姚某構成受賄罪,受賄金額40餘萬元,公訴機關指控的50.8萬元不當,依法判處姚某從輕判處!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