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受賄66萬元,一審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智豪辯護,十年變六年,沒收財產十萬變五萬(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上訴人:崔某,男,漢族,1958年出生,初中文化。
崔某,系某電工公司審計員,在2002-2005年間,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單位同事一起收取多個承包商的感謝費54萬元,個人分得14萬元。另外,崔某個人單獨收取他人感謝費12萬元。
一審法院認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崔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辯護流程
(一)律師介入
上述人在一審判決後,果斷決定更換辯護律師,尋求更為專業的智豪團隊為其做二審辯護。家屬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智豪律師熱情接待,並向家屬瞭解案件的詳細情況。根據家屬所描述的案件情況,智豪律師對家屬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毫無保留地向家屬提供專業的法律諮詢意見。家屬在接受智豪律師專業的諮詢指導服務後,立即與智豪團隊簽訂委託協議書。智豪律師在接受了家屬委託後,第一時間與上訴人進行會面交談。
(二)團隊討論
主辦律師在對一審判決、案件證據材料等進行梳理整合後,在智豪一週一度的團隊會議上提出本案。
團隊討論會議:首先,由主辦律師向團隊介紹本案的基本案情和一審法院的判決情況,並拋磚引玉,表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其次,由其他律師根據自身辦案經驗提出可行性意見;最後,由主辦律師對會議提出的寶貴意見進行彙總。
會後,主辦律師根據會議討論所得的結果,結合具體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辯護意見。
(三)具體辯護方案
智豪律師在對案件材料進行深層次的挖掘後,發現了諸多被一審律師遺漏的,且對當事人量刑有重要影響的情節。針對這些遺漏的情節,主辦律師不分晝夜的奔走於相關部門,讓相關部門開具對案件具有重大意義的證明檔案,以使辯護意見中提出的新觀點更具說服力。針對一審判決中,辯護律師提出的,但未被法院採納的意見,智豪律師對其進行補充說明,使其觀點更能站的住腳。
二審中,智豪律師提出瞭如下新觀點:
1、提出上訴人具有自首情節。主辦律師提出:上訴人在檢察機關並未找到他時,即主動的趕往檢察機關指定,如實的供述自己的罪行。這已經滿足了自首的條件。辯護律師在發表辯護意見時,向法院舉示了證人李X的證言。
2、提出上訴人具有立功情節。主辦律師提出:上訴人在羈押期間檢舉他人犯罪線索,使公安機關能夠順利偵破其他案件,已經構成立功。辯護律師向法院舉示了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證人的證言等證據。
為維護上訴人的權利,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護中據理力爭。
辯護結果:
   二審法院最終採納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定了崔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依法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崔某六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智豪律師的成功辯護,不僅減輕了上述人勞役災難,還減輕了崔某家庭的經濟負擔。主辦律師鞭辟入裡,精彩絕倫的法庭辯護,贏得了當事人的自由,贏取了當事人的信任,贏獲了當事人的由衷感謝。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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