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涉嫌受賄213萬元 ——智豪為其辯護,成功獲輕刑(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郭某,男,漢族,1960年生,大專文化
    郭某,某傳媒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06-2010年,某廣告公司總經理劉某為了讓郭某與陳某(傳媒公司總經理)在業務上給予其關照,在陳某的提議下,決定每月給予郭某4萬元。幾年來郭某所收取的費用累計金額為213萬元,郭某將其中的一半分給了陳某。
    檢察機關指控:郭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13萬元,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
辯護經過:
一、律師介入
   郭某在接受偵查機關調查時,其家屬透過上網查詢的方式,找到了專做刑辯的智豪律所,接受了智豪律師的專業諮詢服務。智豪律師根據辦案經驗,實事求是地向家屬告知案件可能出現的一些情況。家屬在接受智豪律師的專業諮詢服務後,立即與智豪簽訂委託協議。
為當事人的權利爭分奪秒,智豪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立即準備材料,及時到看守所會見了郭某。會見過程中,智豪律師告知了郭某一些權利救濟方法,比如在受到刑訊逼供時,應該如何固定證據,如何救濟權利;智豪律師有針對性地向郭某瞭解了一些案件情況,以便從中找出一些有利於當事人的關鍵情節。
智豪律師在接受當時人委託到開庭審理時,一共會見了郭某十餘次。智豪律師在用行動向郭某證明,其並非一個人在戰鬥,智豪團隊永遠是其堅強的後端,智豪團隊會竭盡全力地為其辯護。
二、團隊討論
主辦律師在對案件材料進行全面收集後,對案件的關鍵事實與證據進行了提煉。在一週一次的智豪會議上,主辦律師將案件情況以一目瞭然的圖文形式展現於團隊,將證據情況以簡單明瞭的表格形式呈現於團隊。智豪團隊在瞭解案情後,展開全面討論。有律師從犯意方面提出意見,認為本案能夠以從犯進行辯護。有律師也提出可從實收金額入手,進行輕罪辯護。還有的提出可以從悔罪表現等方面入手,進行輕罪辯護。
在對案件展開激烈討論後,主辦律師將其他律師的意見進行彙總,根據彙總的意見,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辯護意見。
三、法庭辯護
法庭辯論中,主辦律師根據以下思路,慷慨激揚的發表了自己的辯護意見。
首先:提出郭某並非為犯意提起者,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其次,大部分髒款對於郭某來說並沒有實際佔有,郭某將其用於公務接待上,所以應該將此部分予以扣除;第三,郭某有積極退贓行為,可以體現郭某的悔罪態度較好;第四,在接受調查時,郭某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如實的坦白自己的罪行;第五,郭某有檢舉他人的行為,應該認定為立功。
主辦律師本著“智者無畏,毫釐必爭”的智豪精神,本著對當事人負責人的精神,順利完成了法庭辯護。
四、辯護結果
法院採納了主辦律師的大部分意見,最終,法院以相對輕刑對郭某予以處罰。判決結果也獲得了當事人的認可。
法律連線:第三百八十五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對犯貪汙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受賄213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通常會被處以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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