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受賄16萬 ——智豪辯護,受賄金額減為2.9萬(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漢族,1949年出生,初中文化。
王某,擔任資訊產業部科研所管理中心主任。2003年,在其負責處理研究所生活區房地產轉讓期間,某資訊工程學院校長為了能爭取到生活區房地產轉讓權,以開具投資收據的方式,為王某開具了16元的投資款收據。王某以此投資收據向該校取得了2.9萬元的紅利。
檢察機關指控:王某系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16萬元,其行為已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5、386、387條,構成受賄罪,法院應判處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流程:
一、律師介入與會見
被告人王某在接受傳喚審查後,讓其家屬在第一時間向智豪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家屬為了能夠讓律師儘早介入,在接受完諮詢服務後,立即與智豪團隊簽訂了委託協議。智豪律師為當事人的權利爭分奪秒,在接受委託後,24小時內會見了王某。主辦律師瞭解詳細案情後,將案件的情況向王某作出全面分析,並告知王某在偵查階段的相關注意事項。
細心的智豪律師在審查案卷資料時發現,王某的生辰月份為三月,而三月份案件還處於偵查階段,而王某也正處於逮捕羈押狀態。智豪律師盡其所能,在王某生日當天,為王某帶去了一些換季衣物,並給王某送去誠摯的生日祝福。當事人在接受到主辦律師的祝福時,感激落淚,並聲稱我們的智豪律師不僅專業,而且還細緻體貼,無微不至。
二、專業的團隊討論
為了讓智豪團隊能夠清晰的瞭解案情,智豪主辦律師將本案的人物關係繪製成圖,將證明材料編織成表格,以圖文並茂的方式,向團隊律師介紹本案。
智豪團隊討論會議流程:首先,由主辦律師介紹本案案情,並發表自己對案件的看法。其次,針對本案,由其他律師根據自身的辦案經驗,提出各自意見;再次,對主辦律師和其他律師提出的意見進行討論,使建議更具有可行性與可操作性。最後,由主辦律師對會議提出的寶貴意見進行彙總。
會後,主辦律師會根據會議討論情況,結合具體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辯護意見。
三、法庭辯護
在法庭辯論過程中,思維敏捷的智豪律師針對檢控方提出的控訴予以了一一反駁。抓住問題的實質要害,主辦律師向法庭慷慨激揚的發表了自己的辯護意見。主辦律師在法庭上按照以下辯護思路發表了辯護意見:
1、受賄所得指控錯誤。主辦律師提出受賄所得並非為控方指證的16萬,而是2.9萬元。主辦律師主要結合收據的性質,收據的用途,被告人實際獲得財物的情況,被告人對收據的處分權利等,提出資料沒有支付與流通等功能,不能以收據記載金額作為受賄金額,提出受賄金額應該為2.9萬元。
2、沒有為學校謀利。主辦律師綜合分析校方與研究所的交易獲利情況,得出研究所並沒有因此交易而蒙受損失。此交易為雙方都帶來了利益,為雙贏交易。所以,王某是出於研究所利益考慮,而非為學校謀利。
3、初犯且認罪態度好。主辦律師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的品格證據,證實其無犯罪紀律,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主辦律師同時也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的悔罪書,及事後退款證明等,充分的證實了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人生危險性與社會危害性不大。
辯護結果:
辯護律師邏輯層次清晰,理由充足的辯護意見,獲得了當事人的認可,獲得了法官的採納。最終,法院以王某受賄2.9萬元,從輕判處王某。
最後,在王某離席時,他對我們智豪律師盡心盡力的辯護表示了由衷的感謝。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