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件詳情: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8年出生,漢族,碩士。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XX收受重慶某保險公司中標回扣款135,454.48元及某集團有限公司送給的膝上型電腦及尼康D70相機及配件,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罪,遂以受賄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辯護流程:
(一) 律師介入
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劉XX被拘留期間,接受了其家屬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主辦律師在接受委託後24小時內會見了薛某,瞭解案件詳情後,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所具備的權利向薛某進行一一告知與講解,確保薛某權利不受侵犯。
為了全面瞭解案情,為了不遺漏任何有利於當事人的細節,主辦律師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在接受委託到開庭審理期間,先後會見當事人十餘次。在會見劉XX時,主辦律師不僅對案件相關事實進行提問,還對陳某的身體狀況給予了問候與關懷。不僅如此,主辦律師在每次回見當事人時,都會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盡最大努力,減輕當事人的心理負擔。
(二)團隊討論
主辦律師在多次會見當事人後,對案件進行了細緻地分析,並在智豪特有的團隊討論會議上提出本案,以智豪團隊智慧,幫助當事人排憂解難。
團隊討論會議:首先,由主辦律師向團隊介紹基本案情;其次,由其他律師根據自身辦案經驗,就本案發表各自的意見,並提出可行性建議;最後,由主辦律師就團隊會議提出的意見進行彙總。
會後,主辦律師根據會議討論所得的結果,結合具體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辯護意見。
(三)具體辯護方案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多次會見被告人,認真聽取其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詳細查閱數千頁卷宗材料的基礎上,結合團隊會議提出的建議,精準、詳盡、睿智、精闢地撰寫出了一份說事有據,定性有法,邏輯嚴密,出色成功的辯護詞。辯護詞的主要內容如下:
1、反駁劉XX存在受賄人民幣135,454.48元的行為
(1)指控的主體錯誤
主辦律師指出:某鐵路總指揮部根據需求,對某鐵路進行招標工作,並組建了工作小組,而工作小組組成人員由何XX指揮長,陳XX副指揮長,計財部部長王XX,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宋XX及計財部職員王X、劉XX等多人組成。對招標活動有決定權的主體並非為劉XX一人,而是整個工作小組。某保險公司給予的135,454.48元是用於解決指揮部機關人員的福利,而不是送給劉XX個人,故公訴機關指控的主體事實明顯不成立。
(2)被告人劉XX將指揮部所受款項轉到其弟名下並未改變款項所屬性質。
主辦律師在法庭上還指出:此筆錢的性質屬指揮部小金庫收入,劉XX只是替其暫為保管,保管的過程均是公開和眾所周知的,劉XX自始便不可能將此款佔為己有。將款項轉到其弟名下,進而通知餘XX退還,均是出於維護部門小金庫利益所為,而絕不是將此款據為己有。事實也證明,檢察機關至今並未查證劉XX將此款佔為己有或揮霍的證據,因此,此款項的性質自始至終沒有改變過。此款項為單位所有,劉XX的行為只不過是法人授權下的職務行為,而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主體只可能是職務授權主體,而絕不可能是行使職務行為的自然人。如讓劉XX這一自然人來承擔這一職務行為的法律責任後果,豈不成了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3)起訴書“追繳全部贓款”之說難以成立
主辦律師提出:根據劉XX之妻的庭審證言不難看出,其妻退繳135,454.48元現金時根本不知道原由。而劉XX的所有詢問筆錄均肯定上列款項已退還,劉XX不可能明知款已退還,還告知家屬重複退款。因此,主辦律師認為劉XX之妻退款的結果不能作為推論劉XX已默許將收受款佔為已有的根據。同時,這樣的做法顯然違背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
2、起訴“被告人劉XX收受尼康D70相機及配件構成受賄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1)檢察機關指控物品並非贈與,而系借用
主辦律師從事實與證據出發向法庭有理有據的提出:檢察機關所指控的劉XX收受的相關物件性質並非系贈送,而系借用。主辦律師向法庭指出:檢察機關所提供的書證中,有指揮部指揮長張XX的下列批註:“此物品屬單位間借用,費用暫作掛帳處理,待歸還後列支。”從此內容中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①此批物品(電腦、相機)屬借用性質,而非贈送性質;②此批物品系單位間借用,而非單位與個人(自然人)間借用;③此批物品屬財務掛帳處理,借用方返還後須列支做帳。
(2)上述物品即便是相關單位有意贈與,也是單位主體間的贈與行為,這與劉XX個人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主辦律師向法庭解釋到:從送該批物品的動機來看,主要是相關單位為了獲取損失補償,但是否給予補償,並非由劉XX決定,而是由總指揮部決定,因此,接受主體只可能是職務主體而非與職權職務無關的自然人主體。況且,相關公司在送該批物品時完全是公開進行的,劉XX接受相機時雖未告知他人,但該相機一直保管在辦公室內,一直用於單位公務。因此,起訴稱劉XX將相機及配件據為己有,顯然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而依法不能成立。
主辦律師在法庭中提出的辯護意見鞭辟入裡,並將支撐自己觀點的證明材料一一呈現於法庭。
辯護結果:
透過主辦律師精彩絕倫、鞭辟入裡的辯護,法院最終採納了辯護人的全部意見,對劉XX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當被告人劉XX拿到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時,雖七尺男兒也不禁潸然淚下,向主辦律師三呼感謝!並說是你精闢出色的辯護救了我下半生,使整個家庭免遭滅頂之災!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8年出生,漢族,碩士。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劉XX收受重慶某保險公司中標回扣款135,454.48元及某集團有限公司送給的膝上型電腦及尼康D70相機及配件,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罪,遂以受賄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辯護流程:
(一) 律師介入
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劉XX被拘留期間,接受了其家屬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主辦律師在接受委託後24小時內會見了薛某,瞭解案件詳情後,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所具備的權利向薛某進行一一告知與講解,確保薛某權利不受侵犯。
為了全面瞭解案情,為了不遺漏任何有利於當事人的細節,主辦律師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在接受委託到開庭審理期間,先後會見當事人十餘次。在會見劉XX時,主辦律師不僅對案件相關事實進行提問,還對陳某的身體狀況給予了問候與關懷。不僅如此,主辦律師在每次回見當事人時,都會對當事人進行心理疏導,盡最大努力,減輕當事人的心理負擔。
(二)團隊討論
主辦律師在多次會見當事人後,對案件進行了細緻地分析,並在智豪特有的團隊討論會議上提出本案,以智豪團隊智慧,幫助當事人排憂解難。
團隊討論會議:首先,由主辦律師向團隊介紹基本案情;其次,由其他律師根據自身辦案經驗,就本案發表各自的意見,並提出可行性建議;最後,由主辦律師就團隊會議提出的意見進行彙總。
會後,主辦律師根據會議討論所得的結果,結合具體案件材料,整理出一套完整的辯護意見。
(三)具體辯護方案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在多次會見被告人,認真聽取其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詳細查閱數千頁卷宗材料的基礎上,結合團隊會議提出的建議,精準、詳盡、睿智、精闢地撰寫出了一份說事有據,定性有法,邏輯嚴密,出色成功的辯護詞。辯護詞的主要內容如下:
1、反駁劉XX存在受賄人民幣135,454.48元的行為
(1)指控的主體錯誤
主辦律師指出:某鐵路總指揮部根據需求,對某鐵路進行招標工作,並組建了工作小組,而工作小組組成人員由何XX指揮長,陳XX副指揮長,計財部部長王XX,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宋XX及計財部職員王X、劉XX等多人組成。對招標活動有決定權的主體並非為劉XX一人,而是整個工作小組。某保險公司給予的135,454.48元是用於解決指揮部機關人員的福利,而不是送給劉XX個人,故公訴機關指控的主體事實明顯不成立。
(2)被告人劉XX將指揮部所受款項轉到其弟名下並未改變款項所屬性質。
主辦律師在法庭上還指出:此筆錢的性質屬指揮部小金庫收入,劉XX只是替其暫為保管,保管的過程均是公開和眾所周知的,劉XX自始便不可能將此款佔為己有。將款項轉到其弟名下,進而通知餘XX退還,均是出於維護部門小金庫利益所為,而絕不是將此款據為己有。事實也證明,檢察機關至今並未查證劉XX將此款佔為己有或揮霍的證據,因此,此款項的性質自始至終沒有改變過。此款項為單位所有,劉XX的行為只不過是法人授權下的職務行為,而職務行為的責任承擔主體只可能是職務授權主體,而絕不可能是行使職務行為的自然人。如讓劉XX這一自然人來承擔這一職務行為的法律責任後果,豈不成了皮之不存,毛之焉附。
(3)起訴書“追繳全部贓款”之說難以成立
主辦律師提出:根據劉XX之妻的庭審證言不難看出,其妻退繳135,454.48元現金時根本不知道原由。而劉XX的所有詢問筆錄均肯定上列款項已退還,劉XX不可能明知款已退還,還告知家屬重複退款。因此,主辦律師認為劉XX之妻退款的結果不能作為推論劉XX已默許將收受款佔為已有的根據。同時,這樣的做法顯然違背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
2、起訴“被告人劉XX收受尼康D70相機及配件構成受賄的”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1)檢察機關指控物品並非贈與,而系借用
主辦律師從事實與證據出發向法庭有理有據的提出:檢察機關所指控的劉XX收受的相關物件性質並非系贈送,而系借用。主辦律師向法庭指出:檢察機關所提供的書證中,有指揮部指揮長張XX的下列批註:“此物品屬單位間借用,費用暫作掛帳處理,待歸還後列支。”從此內容中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①此批物品(電腦、相機)屬借用性質,而非贈送性質;②此批物品系單位間借用,而非單位與個人(自然人)間借用;③此批物品屬財務掛帳處理,借用方返還後須列支做帳。
(2)上述物品即便是相關單位有意贈與,也是單位主體間的贈與行為,這與劉XX個人並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主辦律師向法庭解釋到:從送該批物品的動機來看,主要是相關單位為了獲取損失補償,但是否給予補償,並非由劉XX決定,而是由總指揮部決定,因此,接受主體只可能是職務主體而非與職權職務無關的自然人主體。況且,相關公司在送該批物品時完全是公開進行的,劉XX接受相機時雖未告知他人,但該相機一直保管在辦公室內,一直用於單位公務。因此,起訴稱劉XX將相機及配件據為己有,顯然沒有任何事實依據,而依法不能成立。
主辦律師在法庭中提出的辯護意見鞭辟入裡,並將支撐自己觀點的證明材料一一呈現於法庭。
辯護結果:
透過主辦律師精彩絕倫、鞭辟入裡的辯護,法院最終採納了辯護人的全部意見,對劉XX作出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當被告人劉XX拿到免於刑事處罰的判決時,雖七尺男兒也不禁潸然淚下,向主辦律師三呼感謝!並說是你精闢出色的辯護救了我下半生,使整個家庭免遭滅頂之災!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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