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犯受賄罪,智豪辯護成功緩刑(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緩刑受賄罪

案情簡介

案情概述:
被告人王某,男,1953年出生,專科文化,某縣衛生院院長,因涉嫌受賄罪被某縣檢察院於2012年5月11日採取強制措施。
起訴書指控,2011年7月王某利用其職務之便,在該衛生院採購醫療器械的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醫療器械銷售商戴某人民幣58000元;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王某利用其院長的職務之便,在藥品採購方面給予某醫藥公司關照,多次收受該醫藥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某的藥品回扣共計18000元。
公訴人認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6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方案:
智豪所在職務犯罪代理中有大量的成功案例,當事人家屬知悉後,不顧路途遙遠來到智豪所,委託智豪律師擔任其辯護人。
智豪所接受委託後,指派兩名資深律師代理王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的辯護人。智豪律師介入後,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瞭解了案件相關情況,告知其享受的訴訟權利。隨後,智豪律師前往承辦檢察院複製全案證據材料,認真審查、研究全案證據材料後,智豪律師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
經過集體討論,智豪律師提出以下辯護方案:定罪方面,沒有異議,將辯護重點放在量刑辯護,全面收集被告人罪行的所有證據材料。第一,王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屬於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第二,王某系被動受賄,較其他型別的受賄罪其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第三,王某積極退還全部贓款,且有悔罪表現;第四,王某為初犯,且在平時工作認真、醫術精湛、醫德高尚,從未有過任何違法犯罪行為。 此外,智豪律師走訪王某工作單位,瞭解其工作情況。王某的工作單位同樣希望法院能夠對其從輕判處,積極書寫了對王某從輕處理的請求書。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利用擔任衛生院院長的職務之便,在醫療器械和藥品採購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受賄罪。鑑於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且退清了全部贓款,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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