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主文:
案情簡介:
被告人雷某,男,1979年5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因涉嫌行賄罪,於2014年7月16日被重慶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在某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期間,夥同他人,多次掛靠多家建築公司以“圍標工程”的方式參與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外招投標。雷某為謀取投標過程中的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劉某、鄧某、董某以及黃某行賄共計人民幣7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雷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7萬餘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案發後,當事人家屬經朋友推薦、介紹委託智豪律師擔任雷某涉嫌行賄罪一案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第一時間與辦案單位取得聯絡,瞭解雷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關情況。案件偵查階段,智豪律師為雷某提交取保候審申請,併成功取保。隨後,智豪律師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多次與雷某溝通,剖析每一項證據和案件事實,積極收集對其定罪量刑有利的各種證據。庭審時,智豪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指出:
第一,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但對犯罪金額有異議。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分別向鄧某、董某、劉某各送9000元不屬於賄賂。因為雷某並非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是意圖在未中標情況下儘快取回自己所繳納的保證金。鄧某、董某和劉某三人的證言也證實,退還保證金是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的,不存在被告人要求他們違反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的情形。
第二,被告人存在諸多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被告人在取保後審期間,主動檢舉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節;被告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事實,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還有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自首情節;被告人系初犯,無前科,且表現一貫良好,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最後,《刑法》第390條第2款透過給予行賄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機會,換取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事實,本質上符合維護國家公權力的廉潔性這一打擊賄賂犯罪的根本目的,有利於司法機關獲取賄賂犯罪證據,重點打擊受賄行為,貫徹和執行我國刑事司法中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鑑於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被追訴前主動交代等諸多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免處的情節,並且也未造成嚴重後果,犯罪情節輕微,建議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結果:
法院採信智豪律師提出的被告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犯罪行為、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最後,法院根據雷某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決定對被告人雷某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簡介:
被告人雷某,男,1979年5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因涉嫌行賄罪,於2014年7月16日被重慶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雷某在某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期間,夥同他人,多次掛靠多家建築公司以“圍標工程”的方式參與當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外招投標。雷某為謀取投標過程中的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劉某、鄧某、董某以及黃某行賄共計人民幣7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雷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7萬餘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案發後,當事人家屬經朋友推薦、介紹委託智豪律師擔任雷某涉嫌行賄罪一案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第一時間與辦案單位取得聯絡,瞭解雷某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關情況。案件偵查階段,智豪律師為雷某提交取保候審申請,併成功取保。隨後,智豪律師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多次與雷某溝通,剖析每一項證據和案件事實,積極收集對其定罪量刑有利的各種證據。庭審時,智豪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指出:
第一,對指控罪名無異議,但對犯罪金額有異議。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分別向鄧某、董某、劉某各送9000元不屬於賄賂。因為雷某並非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是意圖在未中標情況下儘快取回自己所繳納的保證金。鄧某、董某和劉某三人的證言也證實,退還保證金是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的,不存在被告人要求他們違反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的情形。
第二,被告人存在諸多法定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被告人在取保後審期間,主動檢舉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節;被告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事實,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還有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自首情節;被告人系初犯,無前科,且表現一貫良好,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最後,《刑法》第390條第2款透過給予行賄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機會,換取行賄人主動交代行賄事實,本質上符合維護國家公權力的廉潔性這一打擊賄賂犯罪的根本目的,有利於司法機關獲取賄賂犯罪證據,重點打擊受賄行為,貫徹和執行我國刑事司法中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鑑於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被追訴前主動交代等諸多法定、酌定的從輕、減輕、免處的情節,並且也未造成嚴重後果,犯罪情節輕微,建議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辯護結果:
法院採信智豪律師提出的被告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犯罪行為、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依法可以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最後,法院根據雷某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決定對被告人雷某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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