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主文:
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1972年出生,博士學歷,副教授職稱。2013年5月26日因涉嫌行賄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涉嫌行賄罪是王某、黃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發回重審後追加起訴案件。2013年12月16日某鐵路運輸法院對王某、黃某涉嫌受賄罪做出一審判決;2014年3月20日某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4年6月16日公訴機關做出追加起訴決定,追加起訴李某的遺漏罪行。
起訴書指控: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為承攬青藏鐵路公司西格爾二線專案服務合同,先後向時任西格爾二線建設指揮部工程技術施工部負責人王某行賄20萬元、向時任西格爾二線建設指揮部安全質量部助理工程師黃某行賄3萬元、向青藏鐵路公司工務部部長助理石某行賄8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向他人行賄31萬元,情節嚴重,構成行賄罪。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策略:
當事人及其家屬透過介紹、推薦,瞭解到智豪律師事務所曾辦理了大量職務犯罪案件,並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職務犯罪作為智豪律師事務所最重要的業務部門之一,有十多名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律師專門從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總結,在刑事辯護領域得到了當事人一致的認可。
被告人家屬隨即從甘肅飛往重慶,第一時間趕到智豪所當面諮詢並辦理委託手續。接受委託當天,智豪律師即前往甘肅開展工作——提交委託手續,查閱、複製全案證據材料,與法官初步溝通意見。
經過連續一週閱卷,智豪律師製作了詳細的閱卷材料:繪製案件發生流程圖、梳理涉案人員關係表、縱向對比被告人供述、橫向比較同案犯的供述材料。隨後,智豪律師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研究製作辯護方案。
案件集體討論時,智豪所律師提出諸多辯護觀點:第一,本案是發回重審案件,應當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第二,本案受賄人具有明顯的索賄行為,被告人李某是在被勒索的情況下給予財物;第三,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了行賄的犯罪事實,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除了上述辯護觀點之外,智豪律師重點強調了被告人李某可能構成重大立功,如果這一情節能夠成立,那麼李某完全可以被免予刑事處罰。承辦律師介紹,被告人李某擁有博士學歷、副教授職稱,其本人在鐵道工程領域獲得多項榮譽,屬於對國家道路和鐵道工程有重大貢獻的中青年科研專家,可以適用“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特別重大貢獻”認定為重大立功。智豪所律師一致認為該辯護觀點新穎並且有證據支撐,應當積極準備該部分證據和庭審辯護。
處理結果:
法院審理採信了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訴前如實交代了行賄的犯罪事實,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曾多次獲得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在鐵路科學技術、建設科技領域有重大、突出貢獻,應當認定有重大立功表現。綜合上述兩項法定情節,對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重大立功情節的認定依據是智豪所第一次嘗試採用,並且獲得了法院的肯定,不僅為當事人爭取了很好的辯護結果,而且智豪律師從中也進一步總結辯護技巧,提升辯護能力。
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男,漢族,1972年出生,博士學歷,副教授職稱。2013年5月26日因涉嫌行賄罪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李某涉嫌行賄罪是王某、黃某涉嫌受賄罪一案發回重審後追加起訴案件。2013年12月16日某鐵路運輸法院對王某、黃某涉嫌受賄罪做出一審判決;2014年3月20日某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14年6月16日公訴機關做出追加起訴決定,追加起訴李某的遺漏罪行。
起訴書指控:2009年11月至2012年2月期間,被告人李某為承攬青藏鐵路公司西格爾二線專案服務合同,先後向時任西格爾二線建設指揮部工程技術施工部負責人王某行賄20萬元、向時任西格爾二線建設指揮部安全質量部助理工程師黃某行賄3萬元、向青藏鐵路公司工務部部長助理石某行賄8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共計向他人行賄31萬元,情節嚴重,構成行賄罪。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策略:
當事人及其家屬透過介紹、推薦,瞭解到智豪律師事務所曾辦理了大量職務犯罪案件,並取得了良好的辯護效果。職務犯罪作為智豪律師事務所最重要的業務部門之一,有十多名經驗豐富的刑事辯護律師專門從事相關理論研究和實務總結,在刑事辯護領域得到了當事人一致的認可。
被告人家屬隨即從甘肅飛往重慶,第一時間趕到智豪所當面諮詢並辦理委託手續。接受委託當天,智豪律師即前往甘肅開展工作——提交委託手續,查閱、複製全案證據材料,與法官初步溝通意見。
經過連續一週閱卷,智豪律師製作了詳細的閱卷材料:繪製案件發生流程圖、梳理涉案人員關係表、縱向對比被告人供述、橫向比較同案犯的供述材料。隨後,智豪律師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研究製作辯護方案。
案件集體討論時,智豪所律師提出諸多辯護觀點:第一,本案是發回重審案件,應當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第二,本案受賄人具有明顯的索賄行為,被告人李某是在被勒索的情況下給予財物;第三,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了行賄的犯罪事實,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除了上述辯護觀點之外,智豪律師重點強調了被告人李某可能構成重大立功,如果這一情節能夠成立,那麼李某完全可以被免予刑事處罰。承辦律師介紹,被告人李某擁有博士學歷、副教授職稱,其本人在鐵道工程領域獲得多項榮譽,屬於對國家道路和鐵道工程有重大貢獻的中青年科研專家,可以適用“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特別重大貢獻”認定為重大立功。智豪所律師一致認為該辯護觀點新穎並且有證據支撐,應當積極準備該部分證據和庭審辯護。
處理結果:
法院審理採信了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訴前如實交代了行賄的犯罪事實,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被告人曾多次獲得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在鐵路科學技術、建設科技領域有重大、突出貢獻,應當認定有重大立功表現。綜合上述兩項法定情節,對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重大立功情節的認定依據是智豪所第一次嘗試採用,並且獲得了法院的肯定,不僅為當事人爭取了很好的辯護結果,而且智豪律師從中也進一步總結辯護技巧,提升辯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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