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智豪律師幫助被告成功獲緩刑

緩刑受賄罪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賀某,女,1975年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系某工程諮詢有限公司某辦事處負責人。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3年8月1日被檢察院刑事拘留,於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起訴書指控:某建設公司經理餘某透過關係認識某區建管部負責人李某欲讓其在某工程專案招投標中提供幫助,同年九月該專案的招標代理工作由A公司負責,李某與被告人(A公司某區辦事處負責人)賀某商定二人共同幫助餘某中標,並按照中標標的1%向餘某收取好處費。為保證餘某順利中標,王某建議在招標條件中設定附加條件,賀、李二人將此打算告訴餘某,餘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為了感謝賀、李二人在招標過程中的幫忙,餘某分兩次拿40萬元給賀某,賀某將10萬元分給李某,其餘30萬元佔為己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賀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建議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幅度內量刑。
 
辯護策略:
當事人及其家屬慕名來到我所進行案件諮詢。智豪律師根據當事人口述的案情概況做出了初步的分析、判斷。出於對智豪律師專業性的信賴,當事人隨即辦理了委託代理手續,委託智豪律師擔任其辯護人。
智豪律師多次前往當事人住所與當事人溝通案情、詳細瞭解每一個案件細節。與此同時,在當事人家屬的積極配合下智豪律師收集了能夠證明被告人罪輕的相關證據。經過一個多月的閱卷、收集證據、溝通案情,承辦律師最終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共同制定辯護方案。團隊討論中,智豪刑辯律師團隊根據辦案經驗,就本案各自發表了針對性意見,供承辦律師參考借鑑。
庭審中,智豪律師從定罪和量刑兩個方面進行辯護,重點指出:第一,賀某的身份是公司工作人員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的錢財侵害的客體是公司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廉潔性,而非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不可收買性。第二,公訴機關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賀某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李某共謀收取好處費,因此不構成共同犯罪。第三,賀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並且經查證屬實,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第四,賀某有自首的情節,並且退還其所得的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賀某與國家工作人員共謀收取好處費,賀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取他人好處費,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辯護律師的該辯護觀點予以採納。同時,被告人賀某檢舉他人的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被告人賀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退繳其所得的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賀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本案代理過程中,公訴機關量刑建議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智豪律師辯護最終被告人獲得緩刑,使被告人免受牢獄之災,被告人及其家屬從中得到了解脫,作為辯護律師,智豪律師也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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