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受賄十萬餘元,智豪律師辯護成功緩刑(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緩刑受賄罪

案情簡介

主文:
案情簡介:
被告人陳某,男,1978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因涉嫌受賄罪,於2014年1月18日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於2008年至2010年在擔任某區房屋拆遷工程副主任、主任期間,在確定拆遷工程施工方過程中,幫助某建築公司王某獲取舊房拆除專案,先後6次收受王某財物共計人民幣60000元。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陳某在土地儲備中心工作以及擔任拆遷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幫助某建築公司王某採取違規招投標的方式獲取舊房拆遷專案,先後四次收受王某財物共計人民幣35000元。陳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受賄罪論處。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策略: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被告人家屬來智豪律所辦理委託手續。接案當天智豪律師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了被告人,瞭解案件情況。緊接著智豪律師到檢察院查閱、複製了全案證據材料,展開閱卷工作,分析相關證據。
隨後的工作中,智豪律師多次會見被告人陳某,核實相關證據和事實,積極收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收集被告人平時作風良好、無違法記錄的證明材料以及被告人的病歷資料。
智豪所週五團隊討論會議中,智豪律師將本案提請團隊討論。討論過程中,全所律師都提出了自己有效而中肯的意見和建議,認為本案辯護要點是:從被告人到案時間論證成立自首、偵查機關對被告人“調查”的狹義與廣義之分、從被告人客觀行為推測主觀內心活動、行賄舉報線索與本案的關聯性,並深度挖掘被告人的立功情節。
承辦律師圍繞團隊討論內容,製作了庭審發問提綱和辯護意見。重點圍繞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有無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現、涉案金額有無異議等內容。
庭審中智豪律師提出:第一,起訴書中指控的被告人收受第三筆和第六筆涉案金額不應視為受賄金額,行賄人並未提出請託事項,被告人也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該筆款項純屬節日問候的往來禮金。節日問候、禮尚往來本符合中國傳統風俗習慣,不應視為受賄金額。
第二,被告人自動到案,主動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人在被羈押期間有檢舉揭發同監舍人員犯罪行為的情形,系立功。
第三,被告人無任何前科劣跡且系初犯,在被羈押期間連續兩次被評為文明個人,再加上其在社群表現良好是遵紀守法的好公民。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對社會的危害性較低。
 
辯護結果:
一審法院認真聽取並採信了智豪律師的量刑意見,認為被告人陳某具有檢舉立功的行為,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認罪態度好、有積極退贓的行為,可對被告人陳某酌情從輕處罰。最後,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當事人委託智豪律師時即表達了希望透過智豪律師的努力,能夠獲得緩刑的結果。智豪律師也透過自己的努力,實現的當事人及其家屬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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