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王某系大型國有上市公司重慶公司經理,因在公司作為業主方的工程建設專案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現金近6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一審法院判定:被告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現金近60萬元構成受賄罪,按照刑法383條等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智豪介入
王某的家屬在案件一審階段,先後委託了三名律師為王某提供辯護,在一審判決後,因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來到了智豪律所諮詢。
智豪張主任指派本所職務犯罪方面的資深律師接待,根據王某家屬講解的案情,律師提出本案根據原審判決,在基本事實成立的情況下,罪名沒有變化的可能,唯有考慮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等待兩高最新解釋,以法律發生變化的角度爭取從輕改判,同時,在二審期間,如果能具備,成就新的有利量刑情節,本案二審也可從輕改判。
在諮詢律師專業,經驗的講解、解答下,王某家屬認為律師的解答符合實際情況,且真誠實在,遂決定並辦理了委託手續。
律師工作: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根據律所的辦案標準化規範,立即前往羈押王某的看守所進行會見,瞭解了被告人對一審判決的意見,並針對性的進行了瞭解,經會見後研究,律師形成上訴狀,再次會見被告人確定上訴理由和請求後,及時提交了上訴狀。
根據團隊討論案件形成的思路和方案,承辦律師著手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並形成收集到新的量刑證據,被告人在羈押中也檢舉了他人的犯罪行為,且查證屬實。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備新量刑情節,並請求法庭出示律師申請調取的證據,出庭檢查人員對此無異議,同時,律師從新司法解釋闡述了本案二審應當判決的刑期建議。庭審後律師提交了詳細的書面辯護詞。
案件結果:
本案二審宣判時,法院接受律師觀點,認定被告人王某成立立功情節,並鑑於法律的修改,從原審七年有期徒刑改判為兩年有期徒刑。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系大型國有上市公司重慶公司經理,因在公司作為業主方的工程建設專案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現金近6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一審法院判定:被告人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現金近60萬元構成受賄罪,按照刑法383條等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智豪介入
王某的家屬在案件一審階段,先後委託了三名律師為王某提供辯護,在一審判決後,因對判決結果不滿意,來到了智豪律所諮詢。
智豪張主任指派本所職務犯罪方面的資深律師接待,根據王某家屬講解的案情,律師提出本案根據原審判決,在基本事實成立的情況下,罪名沒有變化的可能,唯有考慮刑法修正案九的出臺,等待兩高最新解釋,以法律發生變化的角度爭取從輕改判,同時,在二審期間,如果能具備,成就新的有利量刑情節,本案二審也可從輕改判。
在諮詢律師專業,經驗的講解、解答下,王某家屬認為律師的解答符合實際情況,且真誠實在,遂決定並辦理了委託手續。
律師工作: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根據律所的辦案標準化規範,立即前往羈押王某的看守所進行會見,瞭解了被告人對一審判決的意見,並針對性的進行了瞭解,經會見後研究,律師形成上訴狀,再次會見被告人確定上訴理由和請求後,及時提交了上訴狀。
根據團隊討論案件形成的思路和方案,承辦律師著手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並形成收集到新的量刑證據,被告人在羈押中也檢舉了他人的犯罪行為,且查證屬實。
庭審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具備新量刑情節,並請求法庭出示律師申請調取的證據,出庭檢查人員對此無異議,同時,律師從新司法解釋闡述了本案二審應當判決的刑期建議。庭審後律師提交了詳細的書面辯護詞。
案件結果:
本案二審宣判時,法院接受律師觀點,認定被告人王某成立立功情節,並鑑於法律的修改,從原審七年有期徒刑改判為兩年有期徒刑。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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