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趙某某系國有公司銷售部門大區總監,因在銷售經營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款3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錢款構成受賄罪,應當按照刑法383條等規定,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智豪介入
趙某某的家屬也系案發同一單位員工,當趙某某到案後,其家屬先後委託了兩名律師為趙某某提供辯護,在一審判決後,因對判決結果不滿意,進而來到了智豪律所諮詢。智豪張主任指派本所職務犯罪方面的資深律師接待,根據趙某某家屬講解的案情,律師提出本案根據原審判決,在基本事實成立的情況下,唯有考慮涉案罪名能否成功變,才能考慮本案能否改判的問題。隨後,智豪律師從單位性質,被告人的具體職責許可權進行了瞭解,認為本案存在改變罪名的可能性。
在諮詢律師專業,經驗的講解、解答下,趙某某家屬毅然決定並辦理了委託手續。
律師工作: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根據律所的辦案標準化規範,立即前往羈押趙某某的看守所進行會見,瞭解了被告人對一審判決的意見,並針對性的進行了瞭解,經研究,律師形成上訴狀,再次會見被告人確定上訴理由和請求後,及時提交了上訴狀。
根據團隊討論案件形成的思路和方案,承辦律師著手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著實有效的收集到證明被告人主體身份的證據,形成證據清單提交二審法院,庭審前,律師並積極與主審法官、二審檢查人員交換了意見。
庭審中,檢方和辯護人對被告人主題身份發生極大爭議,律師透過案件證據,並依據律師收集的證據,至情至理的闡述了被告人為什麼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庭審後並詳細提交了書面辯護詞。
案件結果:
本案二審宣判時,法院接受律師觀點,認定被告人趙某某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該判趙某某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並從輕改判刑期。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某某系國有公司銷售部門大區總監,因在銷售經營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款30餘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趙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錢款構成受賄罪,應當按照刑法383條等規定,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智豪介入
趙某某的家屬也系案發同一單位員工,當趙某某到案後,其家屬先後委託了兩名律師為趙某某提供辯護,在一審判決後,因對判決結果不滿意,進而來到了智豪律所諮詢。智豪張主任指派本所職務犯罪方面的資深律師接待,根據趙某某家屬講解的案情,律師提出本案根據原審判決,在基本事實成立的情況下,唯有考慮涉案罪名能否成功變,才能考慮本案能否改判的問題。隨後,智豪律師從單位性質,被告人的具體職責許可權進行了瞭解,認為本案存在改變罪名的可能性。
在諮詢律師專業,經驗的講解、解答下,趙某某家屬毅然決定並辦理了委託手續。
律師工作: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根據律所的辦案標準化規範,立即前往羈押趙某某的看守所進行會見,瞭解了被告人對一審判決的意見,並針對性的進行了瞭解,經研究,律師形成上訴狀,再次會見被告人確定上訴理由和請求後,及時提交了上訴狀。
根據團隊討論案件形成的思路和方案,承辦律師著手開展了調查取證工作,著實有效的收集到證明被告人主體身份的證據,形成證據清單提交二審法院,庭審前,律師並積極與主審法官、二審檢查人員交換了意見。
庭審中,檢方和辯護人對被告人主題身份發生極大爭議,律師透過案件證據,並依據律師收集的證據,至情至理的闡述了被告人為什麼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庭審後並詳細提交了書面辯護詞。
案件結果:
本案二審宣判時,法院接受律師觀點,認定被告人趙某某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該判趙某某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並從輕改判刑期。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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