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李某,女,1959年出生,漢族,專科文化,曾任某市房管局助理調研員,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起訴意見書提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其時任某市高新區管委會主任的丈夫能為該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趙某謀取利益的情況下,仍於2011年、2013年分兩次收受趙某送的賄賂款共計50萬元,並將此事實告知其夫。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上述行為涉嫌受賄罪,與其夫二人系共同犯罪,李某系從犯。
辯護策略:
李某家屬在李某被檢察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第一時間委託智豪刑辯律師團隊擔任李某的辯護人,在接受家屬委託後的次日,智豪律師即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前往李某被制定監視居住的地點,向辦案人員瞭解案件情況,並提交了書面會見申請。
在取得會見許可後,智豪律師即刻前往檢察院查閱了全案資料,並依法會見了當事人,詳細詢問了當事人有關案件情況並向其傳達了家屬及智豪律師對其目前生活狀況的關心。在完成會見後,代理本案的智豪律師協同全所律師組織對本案的研究討論,及時完成並向檢察院提交了專業的書面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檢察院對李某取保候審。智豪律師提出,李某涉嫌貪利型犯罪,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險性較小,同時其一貫表現良好,本次涉嫌犯罪系初犯,且為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故主觀惡性較小,採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串供、毀滅證據等妨害偵查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適用取保候審條件的規定。此外,智豪律師還向檢察院提交了十餘年內李某身患多種疾病的病例材料、診斷報告等,以李某的客觀健康問題為依據為成功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辯護結果:
在智豪律師團隊的堅持努力下,檢察院經過依法審查後於2015年11月20日將李某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李某,女,1959年出生,漢族,專科文化,曾任某市房管局助理調研員,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起訴意見書提出,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明知其時任某市高新區管委會主任的丈夫能為該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趙某謀取利益的情況下,仍於2011年、2013年分兩次收受趙某送的賄賂款共計50萬元,並將此事實告知其夫。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上述行為涉嫌受賄罪,與其夫二人系共同犯罪,李某系從犯。
辯護策略:
李某家屬在李某被檢察機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第一時間委託智豪刑辯律師團隊擔任李某的辯護人,在接受家屬委託後的次日,智豪律師即攜帶相關證件、材料前往李某被制定監視居住的地點,向辦案人員瞭解案件情況,並提交了書面會見申請。
在取得會見許可後,智豪律師即刻前往檢察院查閱了全案資料,並依法會見了當事人,詳細詢問了當事人有關案件情況並向其傳達了家屬及智豪律師對其目前生活狀況的關心。在完成會見後,代理本案的智豪律師協同全所律師組織對本案的研究討論,及時完成並向檢察院提交了專業的書面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檢察院對李某取保候審。智豪律師提出,李某涉嫌貪利型犯罪,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險性較小,同時其一貫表現良好,本次涉嫌犯罪系初犯,且為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故主觀惡性較小,採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串供、毀滅證據等妨害偵查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適用取保候審條件的規定。此外,智豪律師還向檢察院提交了十餘年內李某身患多種疾病的病例材料、診斷報告等,以李某的客觀健康問題為依據為成功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辯護結果:
在智豪律師團隊的堅持努力下,檢察院經過依法審查後於2015年11月20日將李某的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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