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律師代理李某某受賄罪一案二審,十年改判二年二月二十二天(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二審改判受賄罪

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曾任某市化工研究院副院長、院長,因涉嫌犯受賄罪,於2014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在擔任某市化工研究院副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託,為其所在化工研究院的多項建設、專案、處置工作中予以關照,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共計18萬元,行為涉嫌受賄罪。
一審法院於2014年12月19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李某某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現金共計11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李某某不滿一審判決結果,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並於2015年1月13日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本案二審階段的辯護人。
辯護策略:
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李某某及其家屬均對判決結果表示不滿,並在第一時間攜一審判決書等材料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代理二審適宜。在瞭解了智豪律師事務所於西南地區獨一無二的刑辯專業性及其所內律師執業水準的專業高度後,委託人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為該案二審階段的辯護律師。
智豪律師在接受二審辯護委託後,即刻對一審判決所涉及的事實爭點及可能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證據進行全面、細緻的研究,並帶著有針對性的問題與當事人李某某進行了多次會見。對一審審理中法院未予認定的有利於被告人李某某的部分證據事實,智豪律師在進行充分的調查取證、組織論證後又提出了強有力的辯護意見。就一審法院未予認定被告人向其所在單位紀委主動交代受賄犯罪事實行為自首行為一點,智豪律師認為李某某被要求去紀委“彙報”工作而非接受調查,且在李某某主動交待犯罪事實前其所在單位紀委併為掌握具體的受賄犯罪線索,李某某在彙報過程中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行為屬於“自動投案”,符合成立自首的要求。同時,智豪律師在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將此點事實爭議提交給西南政法大學多位教授、博導,形成了一份極具權威性的專家論證意見書,專家意見即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就認定被告人涉案金額方面,智豪律師申請檢察院和法院調取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受紀委談話時的錄音,並提出紀委談話書面記錄內容簡單,未紀錄被告人交待的收受較少數額的關鍵事實,應結合錄音內容,並重視其庭審供述,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事實認定。同時,智豪律師還列舉了諸多其他涉案金額特別巨大,但量刑為有期徒刑十餘年不等的其他生效判決,對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重的辯護主張起到了加強佐證的作用。
就認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節方面,智豪律師申請檢察院和法院核實被告人李某某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情況,並充分收集了李某某在工作期間獲得的多項省級職稱、獎項等,提出被告人具有法定立功情節的辯護意見。
就《刑法修正案(九)》的適用問題,本案二審審理初期時值《刑法修正案(九)》公佈之期,智豪律師考慮到適用新刑法可能對被告人的量刑具有積極影響,因此適時向二審法院依法提出可能出現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節,進而對本案量刑有重大影響的新證據,故向法庭提交了延期審理的申請,從而使得本案於二審階段成功適用對被告人有利的新法規定,大大降低了被告人應適用的法定刑。同時又及時為被告人成功申請取保候審,使其得以儘早擺脫訴累,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結果: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鑑於刑法及司法解釋對受賄罪的量刑標準進行了調整,故改判上訴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二十天。將上訴人李某某於判決執行前的羈押日期折抵刑期後,二審判決生效前李某某所應執行刑期已全部執行完畢。智豪律師事務所透過為當事人李某某成功進行二審辯護,使其能夠在最短時間內依法重獲自由,保障了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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