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上訴人童某,男,1963年12月出生,漢族,專科文化,案發前系某縣交通局局長。因涉嫌犯受賄罪,2014年4月8日被刑事刑拘,同月18日被執行逮捕。
一審判決認定:2005年起,被告人童某在擔任某縣計生局局長、水利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多個工程承包人的賄賂合計225萬元。鑑於被告人童某在被立案偵查期間,向公安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於,系立功,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對童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繳贓款人民幣225萬元。
一審判決後,童某家屬慕名委託智豪律師擔任童某的二審辯護人。
辯護策略:
1.會見上訴人,擬定上訴狀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在上訴期內會見上訴人,為上訴人擬定上訴狀。會見中,根據童某的陳述,智豪律師總結、擬定的上訴理由主要如下:第一,一審法院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排除上訴人庭前有罪供述,錯誤採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第二,一審法院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排除偵查機關採用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第三,紀委和檢察院違法辦案。第四,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認定的受賄事實,均為合法的借貸,並詳細闡述了每一筆事實的實際情況。同時,智豪律師在上訴狀中即強調,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均有異議,希望二審法院能夠公開開庭審理。
2.查閱全案證據,集體研究制定辯護策略
案件到二審法院後,智豪律師查閱、複製全案證據材料,並多次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制定最佳辯護方案。
首先,智豪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申請二審法院依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排除上訴人童某庭前7次訊問筆錄。智豪律師認為,紀委和檢察院聯合辦案期間的刑訊,對後續偵查訊問有延續影響,獲取的供述仍為非法證據,不能以紀委辦案不受刑事訴訟審查為由,對被告人供述所有收集程式的合法性問題不加審查。
其次,智豪律師再次以書面的形式向二審法院申請開庭審理本案。
第三,智豪律師申請法院調取對上訴人童某有利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會計憑證九冊、賬簿壹拾本,《紀委監察機關案件移送表》載明的筆錄材料,以及相關行賄人的案卷材料。
第四,智豪律師向二審法院申請檢視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後法院組織、安排智豪律師審查了本案所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智豪律師也根據檢視錄音錄影的情況,豐富二審辯護觀點。
第五,智豪律師二審期間提交了一部分新證據。
3.法院不開庭審理,智豪律師前後五次與法官交換意見
二審法院堅持對本案書面審理,智豪律師在要求開庭審理的同時,前後五次與承辦法官溝通律師辯護意見。智豪律師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五筆受賄事實,實際上均未上訴人妻子公司與所謂的行為人之間的合法借貸關係,與上訴人本人無關;退一步,即使認定這些借貸關係是上訴人與所謂的行賄人之間,但是上訴人從未提出過不還錢,而且多個行賄人在訊問錄影中也稱是借給上訴人的,並沒有說過不要求歸還。故,智豪律師認為,本案不構成受賄罪。
4.“修九”解釋出臺後,智豪律師兩次提交補充辯護意見
2016年4月18日,兩高關於貪汙受賄案件的司法解釋出臺後,智豪律師兩次提交補充辯護意見:第一,即使認定上訴人童某構成受賄罪,那麼也不適用司法解釋“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其法定刑仍應當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因案卷材料中沒有說明紀委對童某調查之前究竟掌握了童某的哪些犯罪線索,且現有證據中所有行賄人證言均形成於童某供述之後,辯護人可以合理的認為:童某所交代的罪行是辦案機關(紀委)尚未掌握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童某現不否認事實的存在,只對錢的性質作出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辯護結果: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有關量刑的判決,由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十一年,改判為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伍拾萬元。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訴人童某,男,1963年12月出生,漢族,專科文化,案發前系某縣交通局局長。因涉嫌犯受賄罪,2014年4月8日被刑事刑拘,同月18日被執行逮捕。
一審判決認定:2005年起,被告人童某在擔任某縣計生局局長、水利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多個工程承包人的賄賂合計225萬元。鑑於被告人童某在被立案偵查期間,向公安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於,系立功,可以從輕處罰。最終,一審法院以受賄罪對童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追繳贓款人民幣225萬元。
一審判決後,童某家屬慕名委託智豪律師擔任童某的二審辯護人。
辯護策略:
1.會見上訴人,擬定上訴狀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在上訴期內會見上訴人,為上訴人擬定上訴狀。會見中,根據童某的陳述,智豪律師總結、擬定的上訴理由主要如下:第一,一審法院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排除上訴人庭前有罪供述,錯誤採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第二,一審法院未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排除偵查機關採用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第三,紀委和檢察院違法辦案。第四,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認定的受賄事實,均為合法的借貸,並詳細闡述了每一筆事實的實際情況。同時,智豪律師在上訴狀中即強調,上訴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均有異議,希望二審法院能夠公開開庭審理。
2.查閱全案證據,集體研究制定辯護策略
案件到二審法院後,智豪律師查閱、複製全案證據材料,並多次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制定最佳辯護方案。
首先,智豪律師向法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申請二審法院依法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式,排除上訴人童某庭前7次訊問筆錄。智豪律師認為,紀委和檢察院聯合辦案期間的刑訊,對後續偵查訊問有延續影響,獲取的供述仍為非法證據,不能以紀委辦案不受刑事訴訟審查為由,對被告人供述所有收集程式的合法性問題不加審查。
其次,智豪律師再次以書面的形式向二審法院申請開庭審理本案。
第三,智豪律師申請法院調取對上訴人童某有利的證據材料,主要包括會計憑證九冊、賬簿壹拾本,《紀委監察機關案件移送表》載明的筆錄材料,以及相關行賄人的案卷材料。
第四,智豪律師向二審法院申請檢視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後法院組織、安排智豪律師審查了本案所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智豪律師也根據檢視錄音錄影的情況,豐富二審辯護觀點。
第五,智豪律師二審期間提交了一部分新證據。
3.法院不開庭審理,智豪律師前後五次與法官交換意見
二審法院堅持對本案書面審理,智豪律師在要求開庭審理的同時,前後五次與承辦法官溝通律師辯護意見。智豪律師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五筆受賄事實,實際上均未上訴人妻子公司與所謂的行為人之間的合法借貸關係,與上訴人本人無關;退一步,即使認定這些借貸關係是上訴人與所謂的行賄人之間,但是上訴人從未提出過不還錢,而且多個行賄人在訊問錄影中也稱是借給上訴人的,並沒有說過不要求歸還。故,智豪律師認為,本案不構成受賄罪。
4.“修九”解釋出臺後,智豪律師兩次提交補充辯護意見
2016年4月18日,兩高關於貪汙受賄案件的司法解釋出臺後,智豪律師兩次提交補充辯護意見:第一,即使認定上訴人童某構成受賄罪,那麼也不適用司法解釋“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其法定刑仍應當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因案卷材料中沒有說明紀委對童某調查之前究竟掌握了童某的哪些犯罪線索,且現有證據中所有行賄人證言均形成於童某供述之後,辯護人可以合理的認為:童某所交代的罪行是辦案機關(紀委)尚未掌握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童某現不否認事實的存在,只對錢的性質作出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辯護結果:
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有關量刑的判決,由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十一年,改判為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伍拾萬元。
法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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