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件詳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受賄一案,於2015年6月9日被拘留關押於長壽區看守所。辦案單位長壽區檢察院。
2013年李某某在某鎮擔任副鎮長時,利用建設工作的職務之便,兩次收受他人好處費共計9.5萬元。事發後,李某某知道報案後,在長壽區紀委的通知下主動到辦案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受賄事實。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財9.5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建議3—4年有期徒刑。
辯護詳情:
(一)律師介入
被告人李某某年齡52歲,軍隊轉業後到地方從事基層服務工作,於2010年擔任某某鎮政府副鎮長,分管建設工作。其家屬聽到其涉嫌受賄的大事差點崩潰,四方打聽瞭解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一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遂上門諮詢。智豪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向李某某家屬就本案進行了專業的分析,讓李某某家屬瀕臨崩潰的情緒得到支撐和安撫,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代理此案。
主辦律師受理此案後,嚴格按照智豪律師事務所標準化辦案流程辦理,會見了被告人,並在案件的各個階段,充分與承辦單位溝通,根據被告人的到案情況為被告人爭取了自首有利情節的認定。
(二)積極申請取保
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找到相關辦案單位辦理了會見手續,依法會見了李某某,瞭解了基本案情。辯護律師多次找到承辦單位交換意見,檢察院審查批捕時,律師提出該案存在自首、涉及金額較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意見,採取取保強制措施足以保證案件正常處理,得到檢查部門的採納,對其不予批捕。李某某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三)具體辯護方案
主辦律師經過多次與被告人會見的結果和團隊討論的記錄,認為本案基本犯罪事實沒有太大異議,但存在諸多對被告人有利的法定和酌定從輕情節。
1、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李某某案發前接到紀委通知後,主動到紀委陳述案情,存在自動投案情節。
辯護人認為:首先,被告人電話通知並不屬於強制措施,不影響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符合自動投案的特徵。也即被告人在有選擇餘地的情形下,仍主動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下,在是否歸案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性,即“能逃而不逃”,主動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完全符合自動投案的本質特徵;其次,接到電話通知後到案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以及“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相對於上述投案情形,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歸案的,無論是在主觀惡性還是在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顯然都要輕得多,因此這種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起訴書》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辯護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自首的認定和處理: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以及《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規定。李某某存在自首情節,請求審查認定,並予以減輕處罰。
2、李某某已退還全部贓款,並真誠悔罪。李某某的退贓行為,表明其已對其行為性質有了深刻的認識,並且以實際行動真誠悔過。
3、李某某存在立功情節,根據《檢舉材料》、《立案決定書》及《起訴書》查證屬實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李某某的立功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4、對李某某應在法定刑1年以下判處刑罰,並依法判處緩刑。
根據李某某的犯罪情節,請託人具體取得工程是透過他人介紹聯絡上被告人,被告人系被動為他人謀取利益,量刑時應予其他直接聯絡或主動聯絡區分而從輕處理。
根據李某某平時表現,即使處罰,其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緩刑刑事處罰手段對其教育的效果已經充分體現。李某某平時表現優秀,曾參軍獲得三等功,轉業後加入公安隊伍,其事業心強,認真負責,兢兢業業,作風正派,每年均獲得單位好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規定,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情節顯著輕微,對其依法可不監禁的,儘量適用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從寬處理意見。請求貴院詳細審查,判決被告人李某某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緩刑處罰。
辯護結果:
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大部分辯護意見,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緩刑。智豪律師對每一個案件重視的態度、集體的智慧、精心的準備,為本案的成功奠定了基石,也為被告人早日重獲自由創造了可能性。
2013年李某某在某鎮擔任副鎮長時,利用建設工作的職務之便,兩次收受他人好處費共計9.5萬元。事發後,李某某知道報案後,在長壽區紀委的通知下主動到辦案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受賄事實。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錢財9.5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量刑建議3—4年有期徒刑。
辯護詳情:
(一)律師介入
被告人李某某年齡52歲,軍隊轉業後到地方從事基層服務工作,於2010年擔任某某鎮政府副鎮長,分管建設工作。其家屬聽到其涉嫌受賄的大事差點崩潰,四方打聽瞭解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重慶一家專做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遂上門諮詢。智豪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向李某某家屬就本案進行了專業的分析,讓李某某家屬瀕臨崩潰的情緒得到支撐和安撫,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代理此案。
主辦律師受理此案後,嚴格按照智豪律師事務所標準化辦案流程辦理,會見了被告人,並在案件的各個階段,充分與承辦單位溝通,根據被告人的到案情況為被告人爭取了自首有利情節的認定。
(二)積極申請取保
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找到相關辦案單位辦理了會見手續,依法會見了李某某,瞭解了基本案情。辯護律師多次找到承辦單位交換意見,檢察院審查批捕時,律師提出該案存在自首、涉及金額較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法律意見,採取取保強制措施足以保證案件正常處理,得到檢查部門的採納,對其不予批捕。李某某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三)具體辯護方案
主辦律師經過多次與被告人會見的結果和團隊討論的記錄,認為本案基本犯罪事實沒有太大異議,但存在諸多對被告人有利的法定和酌定從輕情節。
1、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李某某案發前接到紀委通知後,主動到紀委陳述案情,存在自動投案情節。
辯護人認為:首先,被告人電話通知並不屬於強制措施,不影響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符合自動投案的特徵。也即被告人在有選擇餘地的情形下,仍主動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下,在是否歸案問題上的自主選擇性,即“能逃而不逃”,主動將自身置於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完全符合自動投案的本質特徵;其次,接到電話通知後到案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以及“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相對於上述投案情形,經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歸案的,無論是在主觀惡性還是在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顯然都要輕得多,因此這種情形應當被認定為“其他符合立法本意,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
《起訴書》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辯護人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自首的認定和處理: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分子未被辦案機關掌握,或者雖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佈採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向辦案機關投案的,是自動投案。在此期間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自首”,以及《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規定。李某某存在自首情節,請求審查認定,並予以減輕處罰。
2、李某某已退還全部贓款,並真誠悔罪。李某某的退贓行為,表明其已對其行為性質有了深刻的認識,並且以實際行動真誠悔過。
3、李某某存在立功情節,根據《檢舉材料》、《立案決定書》及《起訴書》查證屬實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李某某的立功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4、對李某某應在法定刑1年以下判處刑罰,並依法判處緩刑。
根據李某某的犯罪情節,請託人具體取得工程是透過他人介紹聯絡上被告人,被告人系被動為他人謀取利益,量刑時應予其他直接聯絡或主動聯絡區分而從輕處理。
根據李某某平時表現,即使處罰,其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緩刑刑事處罰手段對其教育的效果已經充分體現。李某某平時表現優秀,曾參軍獲得三等功,轉業後加入公安隊伍,其事業心強,認真負責,兢兢業業,作風正派,每年均獲得單位好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規定,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情節顯著輕微,對其依法可不監禁的,儘量適用緩刑等非監禁刑的從寬處理意見。請求貴院詳細審查,判決被告人李某某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緩刑處罰。
辯護結果:
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大部分辯護意見,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緩刑。智豪律師對每一個案件重視的態度、集體的智慧、精心的準備,為本案的成功奠定了基石,也為被告人早日重獲自由創造了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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