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周某,重慶某區紀委副書記,曾任該區某鎮副鎮長,其在擔任副鎮長期間,在申請國家中小企業補貼過程中夥同其下屬共同收受中介公司回扣7.2萬元,2014年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目前案件正在審查起訴階段,周某已被辦理取保候審。6月18日上午,周某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周某透過了解,發現智豪律師專注刑案,且其團隊討論制度是針對每一件案件都進行討論,集中了律師事務所的集體智慧,對辯護方案要求精益求精,最終,周某決定委託智豪律師擔任其辯護律師。
智豪律師透過閱卷、瞭解案件情況後,並經過智豪律師事務所的團隊會議討論後,結合智豪所的團隊力量和智慧,認為本案可以爭取不起訴。後來由於多種原因,案件送到法院後,智豪律師開庭辯護,在庭上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周某具有自首情節:(一)到案經過未認定其有自首情節存在疑問;將其認定為自首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審判參考》也將類似情形認定為自首;周某雖為共同犯罪,但應充分考量其實際獲得的受賄數額;在共同受賄中地位、作用小,應為從犯;周某有立功情節;
另外,智豪律師還提出,周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以下酌定從輕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平時無前科、日常表現好等。
最終,一審法院採納了智豪律師的意見,認為本案應當考量其實際獲得的受賄數額,其四人平分7.2萬元,周某僅分得1.8萬元,不符合受賄罪的定罪標準,故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本案最終撤回起訴,周某無罪!
周某自委託以來,一直對智豪律師的工作表示感謝,認為智豪律師切實實現了為自由吶喊、為生命辯護的理念,智豪律師的工作認真負責的態度深深打動了周某!
法條索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智豪律師透過閱卷、瞭解案件情況後,並經過智豪律師事務所的團隊會議討論後,結合智豪所的團隊力量和智慧,認為本案可以爭取不起訴。後來由於多種原因,案件送到法院後,智豪律師開庭辯護,在庭上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周某具有自首情節:(一)到案經過未認定其有自首情節存在疑問;將其認定為自首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審判參考》也將類似情形認定為自首;周某雖為共同犯罪,但應充分考量其實際獲得的受賄數額;在共同受賄中地位、作用小,應為從犯;周某有立功情節;
另外,智豪律師還提出,周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以下酌定從輕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平時無前科、日常表現好等。
最終,一審法院採納了智豪律師的意見,認為本案應當考量其實際獲得的受賄數額,其四人平分7.2萬元,周某僅分得1.8萬元,不符合受賄罪的定罪標準,故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本案最終撤回起訴,周某無罪!
周某自委託以來,一直對智豪律師的工作表示感謝,認為智豪律師切實實現了為自由吶喊、為生命辯護的理念,智豪律師的工作認真負責的態度深深打動了周某!
法條索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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