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被指控受賄100餘萬,智豪雄辯法院判決只認定50萬獲得輕判

輕判受賄罪

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某,男,1974年出生,大學文化,某局主任。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後被逮捕。
起訴書指控:吳某某於2013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間,利用其擔任某局主任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張某某、李某某所送財物共計人民幣100餘萬元。
律師介入:
吳某某家屬慕名前來智豪所,諮詢、委託智豪律師擔任吳某某的辯護人,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指派資深律師與吳某某會面,溝通案件情況,並向其解釋所涉罪名的法律規定。
律師工作:
一、會見及溝通
律師接受吳某某家屬委託後即前往看守所會見吳某某。在看守所內,律師仔細聽取了吳某某的陳述,向其講解了相關罪名的法律規定,並告知其在偵查階段所享有的權利,從心理和精神上面給予吳某某支援,獲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及肯定。
律師每次會見後都按照所裡的規定及時與家屬進行了溝通,並且每隔10日左右向家屬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二、團隊討論,制定辯護方案
智豪律師介入案件後,透過查閱本案案卷材料和會見吳某某,瞭解到吳某某受賄的金額主要有四筆,且均存在證據和法律適用上的問題。故智豪律師著重審查了證據是否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以及收受的錢物能否認定為受賄的金額。
經審查後發現,針對第一筆收受張某某60餘萬元的事實,其實是吳某某合夥承攬業務的合作所得,吳某某付出了相應的勞動,取得的報酬也是雙方事前商定的,且付出的勞動與獲得的報酬之間不存在巨大差異,故該筆事實僅是吳某某違規從事商業活動的行為,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
關於後三筆收受李某某等人所送30餘萬元的事實,收受謝某某等三人合計10餘萬,首先,該款項並沒有具體的請託事項,另外,王某某等人也不屬於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故不應認定為受賄金額。
量刑情節上,吳某某具有自首、初犯、積極退贓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針對上述問題,智豪律師專門就本案提出了集體討論,三十多位資深律師和專家參與討論,紛紛從證據標準、法律適用、量刑情節等問題提出了意見,加入了一些適合本案情況的方案。
三、開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律師多次在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力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採納了辯護律師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最終認定吳某某受賄金額50餘萬元,且認定了吳某某具有自首、退贓等情節,最終對吳某某從輕處罰。
關聯法律: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係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