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李某某,男,1950年出生,因涉嫌犯受賄罪2015年4月被刑事拘留,後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李某某利用擔任某區國土局局長兼某建設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在承接專案工作中給予幫助,先後收受七名行賄人現金、古董、字畫、商鋪合計人民幣約250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85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接受委託
李某某被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家屬已經為李某某前後委託數名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前往看守所會見、瞭解案件情況。2015年11月,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律師閱卷後發現指控李某某涉嫌受賄近2500萬元,雖然當時《刑法修正案(九)》已經透過並施行,但根據當時的司法實踐狀況,極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貪汙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李某某家屬透過朋友極力推薦,前來智豪所,解除之前的律師,決定委託智豪律師擔任李某某審查起訴和一審階段的辯護人,希望能夠為李某某爭取最輕的判罰結果。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前往檢察院查閱、複製全案證據材料,經閱卷後在一週內將本案提交團隊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本案的兩個辯護重點:一是自首的認定,二是犯罪金額的認定。就自首認定問題,智豪律師提出本案屬於典型的電話通知到案,司法實踐中對職務犯罪的電話通知到案自首認定掌握比較嚴格,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相關單位通知他是為了調查其涉嫌犯罪的相關情況,行為人仍然主動前往,且到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智豪律師分別提出了“電話通知到案”的不同司法判例。就犯罪金額問題,智豪律師提出,司法評估報告對商鋪的評估時間點不當,同時,智豪律師一併審查了司法評估報告的程式問題和實體問題,力圖從司法評估報告本身找出問題,申請辦案單位重新鑑定。
法院審理過程中,智豪律師經多次團隊討論,庭前、庭後與承辦法官交換意見、申請調取證據、重新鑑定,貫徹和執行團隊討論的上述辯護方案。
四、律師辯護
本案辯護的成功之處在於:第一,經過智豪律師的極力辯護,最終法院採信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第二,智豪律師以司法評估報告程式問題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法院中止審理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重新鑑定,並最終採信智豪律師的意見大幅降低指控金額,最終,本案刑期降至最低,當事人表示永遠記住張律師的恩情。
1.“電話通知到案”認定自首
智豪律師會見李某某過程中瞭解到他屬於“電話通知到案”,司法實踐中對“電話通知到案”是否屬於自首一向爭議較大,並且職務犯罪中“電話通知到案”認定自首時掌握的比普通犯罪更為嚴格。智豪律師據此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訪談,掌握充分的線索和材料後庭前向法官提出申請,希望法院調取相關證據,證明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智豪律師與承辦法官交換意見時強調:“案發前,李某某已經知道紀委調查其涉嫌犯罪問題;案發當天,經紀委通知後,李某某明知紀委調查自己涉嫌受賄問題,在能夠逃跑的情況下沒有逃跑,而是按照電話通知,主動到紀委指定的地點接受組織調查,並如實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同時,智豪律師提供了相關證人名單,希望法院能夠依職權向這些證人調查核實,以證明智豪律師提出的上述觀點。
法院根據智豪律師的調取證據申請,法院庭前向紀委調取了李某某的“到案經過”,庭審中,針對李某某的自首問題,智豪律師提出“根據司法認知,由於紀律監察部門的特殊性質,被紀律監察部門通知到指定地點或被告知進行調查談話,嫌疑人就可能已經認識到了自己行為具有犯罪的性質。因此,我們要嚴格區分兩種情況下的調查談話:一種情況是,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紀律監察機關直接找到嫌疑人或者誘騙嫌疑人到指定地點,進行調查談話;另一種情況是,嫌疑人已察覺案發,紀律監察機關透過電話或書信等通知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談話。前者情況下,嫌疑人已經處於辦案機關的控制之下,喪失了人身自由,不具備自動投案的可能性。後者情況下,嫌疑人仍然處於人身自由的狀態,認識到了案發的可能,對可能的司法行為完全具備主動配合和自願接受的可能。”本案中,李某某即屬於第二種情況,是在人身自由狀態下,經自主意志決定前往辦案單位接受調查,故符合自動投案。最終,法院採信智豪律師的上述意見,認定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2.申請重新鑑定,降低指控金額近一半
發現評估時間點錯誤,只是找準突破口,重要的是如何要求說服法院重新鑑定。司法實踐當中,辦案機關作出一次司法鑑定之後,辯方申請重新鑑定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否則重新鑑定很難實現。因此,智豪律師除了找出上述實質的評估不公正之後,還要找出鑑定程式中的問題——如果鑑定程式出了問題,司法機關必須重新鑑定,這是司法鑑定中的硬傷。
五、案件結果
本案中,受賄款一部分被揮霍,另一部分被投資詐騙,贓款均無法退出;同時由於家中有兩位重病老人,李某某也無力繳納罰金。在沒有退贓、繳納罰金的情況下,李某某極有可能被判處重刑(貪汙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出臺之後),但是透過智豪律師的努力,法院採信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大幅減少受賄金額、認定自首情節,同時結合李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最終從輕判處有期徒刑。李某某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辯護工作充分認可、十分感激。
六、關聯法律法規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07〕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受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
李某某,男,1950年出生,因涉嫌犯受賄罪2015年4月被刑事拘留,後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李某某利用擔任某區國土局局長兼某建設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請託人在承接專案工作中給予幫助,先後收受七名行賄人現金、古董、字畫、商鋪合計人民幣約250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李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85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接受委託
李某某被偵查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家屬已經為李某某前後委託數名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前往看守所會見、瞭解案件情況。2015年11月,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律師閱卷後發現指控李某某涉嫌受賄近2500萬元,雖然當時《刑法修正案(九)》已經透過並施行,但根據當時的司法實踐狀況,極有可能判處無期徒刑(貪汙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李某某家屬透過朋友極力推薦,前來智豪所,解除之前的律師,決定委託智豪律師擔任李某某審查起訴和一審階段的辯護人,希望能夠為李某某爭取最輕的判罰結果。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前往檢察院查閱、複製全案證據材料,經閱卷後在一週內將本案提交團隊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本案的兩個辯護重點:一是自首的認定,二是犯罪金額的認定。就自首認定問題,智豪律師提出本案屬於典型的電話通知到案,司法實踐中對職務犯罪的電話通知到案自首認定掌握比較嚴格,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相關單位通知他是為了調查其涉嫌犯罪的相關情況,行為人仍然主動前往,且到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智豪律師分別提出了“電話通知到案”的不同司法判例。就犯罪金額問題,智豪律師提出,司法評估報告對商鋪的評估時間點不當,同時,智豪律師一併審查了司法評估報告的程式問題和實體問題,力圖從司法評估報告本身找出問題,申請辦案單位重新鑑定。
法院審理過程中,智豪律師經多次團隊討論,庭前、庭後與承辦法官交換意見、申請調取證據、重新鑑定,貫徹和執行團隊討論的上述辯護方案。
四、律師辯護
本案辯護的成功之處在於:第一,經過智豪律師的極力辯護,最終法院採信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第二,智豪律師以司法評估報告程式問題向法院提出重新鑑定,法院中止審理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重新鑑定,並最終採信智豪律師的意見大幅降低指控金額,最終,本案刑期降至最低,當事人表示永遠記住張律師的恩情。
1.“電話通知到案”認定自首
智豪律師會見李某某過程中瞭解到他屬於“電話通知到案”,司法實踐中對“電話通知到案”是否屬於自首一向爭議較大,並且職務犯罪中“電話通知到案”認定自首時掌握的比普通犯罪更為嚴格。智豪律師據此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訪談,掌握充分的線索和材料後庭前向法官提出申請,希望法院調取相關證據,證明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智豪律師與承辦法官交換意見時強調:“案發前,李某某已經知道紀委調查其涉嫌犯罪問題;案發當天,經紀委通知後,李某某明知紀委調查自己涉嫌受賄問題,在能夠逃跑的情況下沒有逃跑,而是按照電話通知,主動到紀委指定的地點接受組織調查,並如實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依法應當認定為自首。”同時,智豪律師提供了相關證人名單,希望法院能夠依職權向這些證人調查核實,以證明智豪律師提出的上述觀點。
法院根據智豪律師的調取證據申請,法院庭前向紀委調取了李某某的“到案經過”,庭審中,針對李某某的自首問題,智豪律師提出“根據司法認知,由於紀律監察部門的特殊性質,被紀律監察部門通知到指定地點或被告知進行調查談話,嫌疑人就可能已經認識到了自己行為具有犯罪的性質。因此,我們要嚴格區分兩種情況下的調查談話:一種情況是,在毫無徵兆的情況下,紀律監察機關直接找到嫌疑人或者誘騙嫌疑人到指定地點,進行調查談話;另一種情況是,嫌疑人已察覺案發,紀律監察機關透過電話或書信等通知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調查談話。前者情況下,嫌疑人已經處於辦案機關的控制之下,喪失了人身自由,不具備自動投案的可能性。後者情況下,嫌疑人仍然處於人身自由的狀態,認識到了案發的可能,對可能的司法行為完全具備主動配合和自願接受的可能。”本案中,李某某即屬於第二種情況,是在人身自由狀態下,經自主意志決定前往辦案單位接受調查,故符合自動投案。最終,法院採信智豪律師的上述意見,認定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2.申請重新鑑定,降低指控金額近一半
發現評估時間點錯誤,只是找準突破口,重要的是如何要求說服法院重新鑑定。司法實踐當中,辦案機關作出一次司法鑑定之後,辯方申請重新鑑定必須提出充分的理由,否則重新鑑定很難實現。因此,智豪律師除了找出上述實質的評估不公正之後,還要找出鑑定程式中的問題——如果鑑定程式出了問題,司法機關必須重新鑑定,這是司法鑑定中的硬傷。
五、案件結果
本案中,受賄款一部分被揮霍,另一部分被投資詐騙,贓款均無法退出;同時由於家中有兩位重病老人,李某某也無力繳納罰金。在沒有退贓、繳納罰金的情況下,李某某極有可能被判處重刑(貪汙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出臺之後),但是透過智豪律師的努力,法院採信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大幅減少受賄金額、認定自首情節,同時結合李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最終從輕判處有期徒刑。李某某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辯護工作充分認可、十分感激。
六、關聯法律法規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07〕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七月八日
為依法懲治受賄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辦理受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問題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2)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的。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於受賄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