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陳某行賄60餘萬元,經律師辯護成功緩刑

緩刑行賄罪

重慶

案情簡介

關鍵字:行賄,緩刑,智豪律師

 一、案情簡介:
重慶陳某,1966年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重慶市XX公司執行董事,因涉嫌行賄罪被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重慶市某區人民法院。
陳某涉嫌向某區多家醫療機構負責人或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給予感謝費共計人民幣60餘萬元,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之規定,被以行賄罪起訴。
二、接受委託:
陳某慕名至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智豪律師向其本人瞭解相關案情,為其講解法律規定,陳某同意委託智豪律師作為其辯護人為其代理刑事辯護事宜。
三、團隊討論:
本案提交智豪團隊討論兩次,審查起訴階段智豪律師重點就陳某在招標過程中向醫院領導送錢,其目的是希望得到公正待遇,並且在招標過程中始終依法依規進行,最終均是以價格優勢中標,是否能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智豪團隊對相關證據和法律進行詳細探討,提出的諸多針對性意見。
審判階段,由於起訴書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起訴,智豪律師提交團隊討論,議題為是否本案應適用第二款規定,加之陳某認罪、主動退贓等行為,是否能夠適用緩刑。
四、律師辯護: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在充分審查案卷材料,仔細詢問被告人之後,結合案件事實,與公訴人進行了多次溝通,由於起訴意見書並未認定陳某具有自首情節,智豪律師就該問題向偵察機關要求出具相應情況說明,以證明陳某的到案經過。最終偵查部門出具了到案經過,能夠證明陳某具有自首情節。
期間,由於陳某在公訴階段筆錄與偵查階段筆錄不一致,公訴機關認為陳某不如實供述,可能解除取保候審。經智豪律師與公訴人溝通,公訴人再與陳某做了筆錄。
法院審理階段,智豪律師提出陳某系自首、積極退贓、認罪態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現、無犯罪前科、本案應屬單位犯罪等辯護意見,並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五、案件結果:
法院經多次開庭審理,最終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判處被告人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在被告人行賄數額較大的情況下,辯護律師的出色辯護為當事人成功取得緩刑的結果,使得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是行賄罪。
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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