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薛某,男,重慶人,系重慶某國有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經理,因涉嫌受賄罪被重慶市某區檢察院立案偵查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5年11月至案發前薛某先後擔任重慶某國有公司經理、主任職務,該企業為國有獨資企業,其負責重慶區縣某段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檢查、變更、驗收和付款等工作。在此期間,被告人薛某收受其中的某幾段工程的施工方負責人的感謝費。後經群眾舉報,檢察院立案偵查直至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二、接受委託
偵查階段,薛某被刑事立案後,其本人及家屬慕名前來智豪所諮詢,經過律師對案件的講解和分析,薛某認識到智豪律師的專業能力和法律功底,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向取保候審的薛某瞭解了案情。承辦律師將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提交智豪刑辯團隊集團討論,為當事人制定最佳辯護方案及分析案件可能發生的情況以及應對方案。團隊討論中,智豪全所律師透過以往親辦類似案件的實踐經驗為承辦律師進一步豐富了辯護思路。
四、律師辯護
1.審查起訴階段減少涉案金額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與承辦人溝通意見,認為薛某在到案後向偵查機關提交了其向單位紀檢部門和紀委廉政賬戶退還了3萬餘元,故起訴意見書中敘述的嫌疑人涉案金額不應當認定為7萬餘元的事實不清。智豪律師向公訴機關提交的法律意見最終得以採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涉案金額為4萬餘元。
2.為當事人爭取免於刑事處罰,重獲自由
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智豪律師查閱全案證據後多次將案件提交團隊討論,為薛某制定最佳辯護方案。
在庭審辯護中,智豪律師提出,薛某收受的部分感謝費應認定為技術服務費,不應認定為受賄;同時,由於部分感謝費並無具體請託事項,不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受賄;此外,薛某犯罪後有自首且有退贓情節。綜合以上幾點,智豪律師懇請法院結合薛某的如實供述等量刑情節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五、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採信智豪律師關於薛某犯罪情節輕微的辯護意見,判決其構成受賄罪,但免於刑事處罰。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薛某,男,重慶人,系重慶某國有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經理,因涉嫌受賄罪被重慶市某區檢察院立案偵查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5年11月至案發前薛某先後擔任重慶某國有公司經理、主任職務,該企業為國有獨資企業,其負責重慶區縣某段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檢查、變更、驗收和付款等工作。在此期間,被告人薛某收受其中的某幾段工程的施工方負責人的感謝費。後經群眾舉報,檢察院立案偵查直至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
二、接受委託
偵查階段,薛某被刑事立案後,其本人及家屬慕名前來智豪所諮詢,經過律師對案件的講解和分析,薛某認識到智豪律師的專業能力和法律功底,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三、團隊討論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立即向取保候審的薛某瞭解了案情。承辦律師將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提交智豪刑辯團隊集團討論,為當事人制定最佳辯護方案及分析案件可能發生的情況以及應對方案。團隊討論中,智豪全所律師透過以往親辦類似案件的實踐經驗為承辦律師進一步豐富了辯護思路。
四、律師辯護
1.審查起訴階段減少涉案金額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在審查起訴階段充分與承辦人溝通意見,認為薛某在到案後向偵查機關提交了其向單位紀檢部門和紀委廉政賬戶退還了3萬餘元,故起訴意見書中敘述的嫌疑人涉案金額不應當認定為7萬餘元的事實不清。智豪律師向公訴機關提交的法律意見最終得以採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薛某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涉案金額為4萬餘元。
2.為當事人爭取免於刑事處罰,重獲自由
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智豪律師查閱全案證據後多次將案件提交團隊討論,為薛某制定最佳辯護方案。
在庭審辯護中,智豪律師提出,薛某收受的部分感謝費應認定為技術服務費,不應認定為受賄;同時,由於部分感謝費並無具體請託事項,不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不應認定為受賄;此外,薛某犯罪後有自首且有退贓情節。綜合以上幾點,智豪律師懇請法院結合薛某的如實供述等量刑情節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五、案件結果
法院最終採信智豪律師關於薛某犯罪情節輕微的辯護意見,判決其構成受賄罪,但免於刑事處罰。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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