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邵某,男,漢族,1965年出生,大專文化,案發前任職某縣環保局局長助理。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任職縣環保局期間,在環保局對外發包汙染綜合防治工程中,利用其對工程監管的職權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中收受王某10000元,收受姚某人民幣10000元,收受郭某5000元,收受白某25000元,收受張某1000元,共計51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邵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51000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接受委託
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的兒子邵某某不遠千里跨省市慕名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智豪律師瞭解案件相關情況後,認真分析了案情,進行了專業化的論證,當事人家屬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希望智豪律師儘快安排時間遠赴案發地開展辯護工作。智豪所接受委託後指派資深律師辦理此案。
三、團隊討論
2014年5月19日智豪律師接受委託時,家屬即告知本案定於5月29日開庭審理,意味著智豪律師只有10天時間——十天內不僅要遠赴省外法院閱卷,還要仔細查閱全部案卷材料,並結合案件情況調取證據。智豪律師的第一個任務就是“爭取時間”。
智豪律師於5月19日當天即前往一審法院所在地,20日向法院提交了委託手續,並複製全案證據材料,21日返回重慶加班加點閱卷、分析案卷,22日提交團隊討論,團隊討論有一方面針對庭審時間,另一方面針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就庭審時間問題,因智豪律師剛剛介入案件,不僅需要時間認真分析案件,而且還需要調取相關證據,故智豪團隊提出以申請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和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為由,說服法院延期審理。就案件實體問題,智豪團隊提出: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金額,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能認定。故,智豪律師將辯護方案定位於,在降低犯罪金額的基礎上,為當事人爭取免予刑事處罰的判罰結果。
四、律師辯護
(一)申請調取證據、證人出庭作證,法院延期審理,爭取辯護時間
就庭審時間問題,智豪律師分析研究後,第一時間向法院提交了調取證據申請和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收到智豪律師提交的申請並審查後,隨即決定延期審理,並組織召開庭前會議,另行確定開庭時間。
(二)召開庭前會議,解決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問題
2014年8月21日,合議庭召集由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庭前會議重點對迴避問題、非法證據排除問題、證人出庭問題以及部分證據問題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智豪律師在庭前會議中申請本案關鍵證人任某、馮某、黃某出庭作證;提出偵查人員透過疲勞審訊獲取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應當依法排除;本案偵查人員與本案行賄人存在親屬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對其參與訊問、詢問獲得的供述和證言依法不應當採信。
(三)庭審辯護,彰顯智豪刑辯專業性
2014年8月27日,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在法庭調查階段,智豪律師對公訴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一一發表質證意見,指出證據間的矛盾、不合理、不合邏輯。同時,智豪律師依法向合議庭提交了六組證據,證明本案指控的事實不成立。智豪律師重點指出了,起訴書指控邵某收受白某、李某共計25000元不是事實,證據嚴重不足;本案有新的證據證明指控不能成立,應當撤銷該筆指控或予以駁回。同時,起訴書指控邵某收受陳某的1000元屬違紀拜年禮金,不宜認定為受賄。
在法庭辯論階段,智豪律師發表了近一萬字的辯護意見,重點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非法取證行為給被告人造成嚴重的身體和精神損害;偵查人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使證據的真實性存疑;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部分不屬實,定性錯誤。請求合議庭綜合全案證據,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最後陳述中,被告人表示認罪、悔罪,希望法院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他願意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
五、案件結果
2014年12月,法院依法對邵某涉嫌犯受賄罪一案公開宣判,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邵某收受陳某1000元無具體委託事項,不能認定為受賄罪;對公訴機關指控邵某收受白某、李某共計25000元因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支援。綜上所述,法院採納了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判決邵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邵某受賄數額大,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智豪律師成功為邵某爭取免予刑事處罰的判罰結果,同時邵某也成功保留公職。拿到判決時,邵某及其家屬終於放下壓在心頭一年多的重擔,對智豪律師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謝。
六、關聯法律法規
(“修九”之前)《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受賄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邵某,男,漢族,1965年出生,大專文化,案發前任職某縣環保局局長助理。2014年3月30日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邵某,任職縣環保局期間,在環保局對外發包汙染綜合防治工程中,利用其對工程監管的職權便利,收受他人財物。其中收受王某10000元,收受姚某人民幣10000元,收受郭某5000元,收受白某25000元,收受張某1000元,共計51000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邵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錢財51000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接受委託
2014年5月19日,被告人的兒子邵某某不遠千里跨省市慕名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智豪律師瞭解案件相關情況後,認真分析了案情,進行了專業化的論證,當事人家屬當即決定委託智豪律師,希望智豪律師儘快安排時間遠赴案發地開展辯護工作。智豪所接受委託後指派資深律師辦理此案。
三、團隊討論
2014年5月19日智豪律師接受委託時,家屬即告知本案定於5月29日開庭審理,意味著智豪律師只有10天時間——十天內不僅要遠赴省外法院閱卷,還要仔細查閱全部案卷材料,並結合案件情況調取證據。智豪律師的第一個任務就是“爭取時間”。
智豪律師於5月19日當天即前往一審法院所在地,20日向法院提交了委託手續,並複製全案證據材料,21日返回重慶加班加點閱卷、分析案卷,22日提交團隊討論,團隊討論有一方面針對庭審時間,另一方面針對案件的實體問題。就庭審時間問題,因智豪律師剛剛介入案件,不僅需要時間認真分析案件,而且還需要調取相關證據,故智豪團隊提出以申請法院調取新的證據和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為由,說服法院延期審理。就案件實體問題,智豪團隊提出: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金額,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不能認定。故,智豪律師將辯護方案定位於,在降低犯罪金額的基礎上,為當事人爭取免予刑事處罰的判罰結果。
四、律師辯護
(一)申請調取證據、證人出庭作證,法院延期審理,爭取辯護時間
就庭審時間問題,智豪律師分析研究後,第一時間向法院提交了調取證據申請和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法院收到智豪律師提交的申請並審查後,隨即決定延期審理,並組織召開庭前會議,另行確定開庭時間。
(二)召開庭前會議,解決非法證據排除、證人出庭問題
2014年8月21日,合議庭召集由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庭前會議重點對迴避問題、非法證據排除問題、證人出庭問題以及部分證據問題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意見。智豪律師在庭前會議中申請本案關鍵證人任某、馮某、黃某出庭作證;提出偵查人員透過疲勞審訊獲取的被告人的庭前供述應當依法排除;本案偵查人員與本案行賄人存在親屬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對其參與訊問、詢問獲得的供述和證言依法不應當採信。
(三)庭審辯護,彰顯智豪刑辯專業性
2014年8月27日,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在法庭調查階段,智豪律師對公訴人提交的被告人供述、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一一發表質證意見,指出證據間的矛盾、不合理、不合邏輯。同時,智豪律師依法向合議庭提交了六組證據,證明本案指控的事實不成立。智豪律師重點指出了,起訴書指控邵某收受白某、李某共計25000元不是事實,證據嚴重不足;本案有新的證據證明指控不能成立,應當撤銷該筆指控或予以駁回。同時,起訴書指控邵某收受陳某的1000元屬違紀拜年禮金,不宜認定為受賄。
在法庭辯論階段,智豪律師發表了近一萬字的辯護意見,重點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非法取證行為給被告人造成嚴重的身體和精神損害;偵查人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使證據的真實性存疑;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部分不屬實,定性錯誤。請求合議庭綜合全案證據,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最後陳述中,被告人表示認罪、悔罪,希望法院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他願意接受法院的公正裁判。
五、案件結果
2014年12月,法院依法對邵某涉嫌犯受賄罪一案公開宣判,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邵某收受陳某1000元無具體委託事項,不能認定為受賄罪;對公訴機關指控邵某收受白某、李某共計25000元因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支援。綜上所述,法院採納了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判決邵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邵某受賄數額大,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智豪律師成功為邵某爭取免予刑事處罰的判罰結果,同時邵某也成功保留公職。拿到判決時,邵某及其家屬終於放下壓在心頭一年多的重擔,對智豪律師的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謝。
六、關聯法律法規
(“修九”之前)《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汙罪受賄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汙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汙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汙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汙數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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