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智豪律師辯護後成功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受賄罪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王某,系重慶某地稅局聘用人員,在房屋登記部門辦證大廳從事核價工作。因收受他人紅包被公安機關傳喚,行為涉嫌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二、律師辯護
王某被偵查機關傳喚後,其本人及家屬慕名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並在瞭解到智豪律師的專業性後委託了智豪律師擔任王某的辯護人。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向王某瞭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智豪律師提出,王某雖然收受了他人紅包,但情節相對輕微,並且王某已經將紅包所有款項交給了地稅局監察部門。隨即向辦案單位提交了相關法律意見。同時,智豪律師提出王某系初犯、偶犯,且王某在到案後正在懷孕,認罪態度好,易於教育改造,從避免交叉感染角度考慮,對王某不宜羈押。
三、案件結果
取保候審,予以撤案。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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