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涉嫌行賄罪,涉案金額四十餘萬元,智豪律師辯護成功取保

取保候審行賄罪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劉某,男,1953年出生,漢族,大學本科文化。2015年6月因涉嫌行賄罪被某檢察機關決定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二、律師辯護
劉某涉嫌行賄罪一案,智豪律師於2015年12月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於接受委託當日立刻驅車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劉某,瞭解案件情況。
在首次會見中,智豪律師經過溝通瞭解到:劉某是重慶某建築工程的負責人,為了使得工程能夠順利施工並且按時收尾,因此,向重慶市某局領導,在中間人的撮合下,分兩次,先後行賄40餘萬。劉某在到案後已經如實向檢察機關交代自己以及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實。
接待律師為了充分了解案情,多次前往看守所會見劉某,並且根據劉某提出的案情進行細緻的研究分析,且分兩次將本案提交律所團隊進行討論,凝聚集體智慧,制定取保方案,為劉某爭取最大程度的權益。
在團隊討論中,律師們紛紛為了劉某取保方案的制定提出寶貴的看法,最終制定了詳實且可行的辯護方案,其中既涵蓋本案事實的爭議點以及劉某個人特殊的身體情況、平時良好表現。
三、案件結果
承辦律師積極與承辦機關聯絡,在提交書面取保申請且當面溝通意見後,又多次電話溝通,向承辦人有理有據地闡述了劉某取保的理由,並且得最終得到承辦機關的認可,決定對劉某做出取保決定。
2015年7月15日,檢察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決定,李某於當日被釋放。承辦律師陪同劉某家屬一起辦理劉某被取保的相關事宜。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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