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劉某,男,北碚區人,1965年出生,因涉嫌犯受賄罪,2015年3月30日被某區檢察院立案偵查,並被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2007年7月,劉某(原系該區建委工作人員)受區建委安排,在擔任該由建委作為管理方的道路建設開發專案工程部部長期間,先後收受了多名管理物件的感謝費12萬餘元,並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為管理物件謀取工程竣工、結算等過程中的利益,該事情被舉報後,區檢察院對該案立案偵查。
二、律師辯護
劉某涉嫌詐騙罪一案,智豪律師於2015年4月1日接受委託後,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詳細瞭解了案件有關情況,後智豪律師又與本案的偵查機關就案件進行了交流溝通。智豪律師並按照律所規定,將案件提交團隊進行第一次討論,在討論中,確立了本案的第一步辯護思路:申請取保候審。
經智豪律師收集調查和研究,並透過提交書面取保候審申請認為:
1、劉某的身體情況不適合羈押,智豪律師併為此提交了劉某的以往病歷。
2、劉某一貫表現良好,智豪律師併為此收集和提交了劉某以前表現,所獲取榮譽等品格證據。
3、劉某認罪悔罪,智豪律師併為此強調和指出了劉某的如實供述情況和退贓、悔過書等情況。
4、本案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致於發生社會危害性。
三、案件結果
據此,智豪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經多次溝通,辦案機關同意智豪律師意見,目前,劉某已經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劉某,男,北碚區人,1965年出生,因涉嫌犯受賄罪,2015年3月30日被某區檢察院立案偵查,並被刑事拘留。
基本案情:2007年7月,劉某(原系該區建委工作人員)受區建委安排,在擔任該由建委作為管理方的道路建設開發專案工程部部長期間,先後收受了多名管理物件的感謝費12萬餘元,並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為管理物件謀取工程竣工、結算等過程中的利益,該事情被舉報後,區檢察院對該案立案偵查。
二、律師辯護
劉某涉嫌詐騙罪一案,智豪律師於2015年4月1日接受委託後,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犯罪嫌疑人,詳細瞭解了案件有關情況,後智豪律師又與本案的偵查機關就案件進行了交流溝通。智豪律師並按照律所規定,將案件提交團隊進行第一次討論,在討論中,確立了本案的第一步辯護思路:申請取保候審。
經智豪律師收集調查和研究,並透過提交書面取保候審申請認為:
1、劉某的身體情況不適合羈押,智豪律師併為此提交了劉某的以往病歷。
2、劉某一貫表現良好,智豪律師併為此收集和提交了劉某以前表現,所獲取榮譽等品格證據。
3、劉某認罪悔罪,智豪律師併為此強調和指出了劉某的如實供述情況和退贓、悔過書等情況。
4、本案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不致於發生社會危害性。
三、案件結果
據此,智豪律師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經多次溝通,辦案機關同意智豪律師意見,目前,劉某已經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