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主席受賄案,1000萬元受賄未遂,從輕判處

輕判受賄罪

案情簡介

摘要:政協主席被控受賄千萬元,且具有索賄情節。法院認定1000餘萬受賄未遂,不屬於索賄,從輕處罰。

全文:
李某,男,1950年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案發前系某政協原黨組書記、政協主席。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後經檢察院決定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先後擔任某區副區長、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其利用分管工作的職務便利,在城市相關建設工程專案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受賄金額幾千萬元。李某的行為涉嫌犯受賄罪。

【辦理經過】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堅持“團隊化辦案、人性化服務”的理念,前後三十餘次前往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專業化辯護,同時也為他帶去家人的問候和精神寄託。

案件辯護中,控辯雙方爭議最大的是,李某把錢借給所謂的“行賄人”,從“行賄人”處收取的利息是否屬於“受賄”;受賄既遂的認定;以及被告人是否具有索賄情節。

鑑於本案受賄認定上爭議較大,智豪律師在庭前書面申請法院通知行賄人出庭作證,直到開庭前幾天,法院最終同意並一一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庭審當天,一名行賄人出庭作證,被告人李某當庭對行賄人進行了詢問,就雙方借錢時候的經過進行了對質。正如庭後公訴人所說,在他從業的這些年,這也是第一次遇到行賄人出庭作證。本案能夠作為行賄人出庭作證,不僅是律師堅持的結果,更是法院堅持以庭審為中心的進步。就定罪方面,智豪律師堅持被告人將錢借給有資金需要的借款人並收取正常的利息,其本身屬於民間借貸行為,不屬於受賄,並根據約定利息的不同分類分析,同時就被告人借款給案外人的情況進行對比分析,以此說明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除了定罪辯護之外,律師仍然不能忽視對李某有利的量刑情節:一是受賄未遂,二是李某是否屬於索賄。

首先,就受賄既未遂爭議,是本案特殊的行受賄模式造成的。舉例來說,起訴書指控的兩筆犯罪事實中,公訴機關認為李某借款1000萬元給行賄人A,期限一年,年息300萬元,也就是一年到期後行賄人A應當支付1300萬元給李某。但是,截止案發行賄人A只付了800萬元給李某。站在公訴機關的角度認為,行賄人A先付了300萬元利息,剩餘500萬元本金未付,因此受賄300萬元已經既遂。站在李某的立場,本金1000萬元尚且沒有收回,怎麼可能先收取了利息,當然不能認定300萬元受賄既遂。其焦點就在於:行賄人先支付的究竟是本金還是利息?智豪律師根據李某借錢給其他人的慣例進行分析論證、列表統計,說服法院最終認可辯方的觀點,認為先支付的是本金。最終法院認定李某有1000餘萬元系受賄未遂,直接結果是受賄罪的量刑金額大幅度降低。

其次,就起訴書指控李某索賄,根據行賄人出庭作證證明內容,法院認為李某和行賄人雙方是在已經達成行賄、受賄的約定之後,李某提出以“借貸收息”這種方式收取賄賂,因此不存在李某強行借款給行賄人、強制索要利息的情形,因此李某不具有索賄情節。
最終,法院認定李某涉嫌犯受賄罪,具有受賄未遂、主動退繳部分贓款的法定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同時否定了公訴機關指控的索賄情節,對李某從輕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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