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某貪汙、挪用公款案最終證據不足不予起訴(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案情簡介

被告人鄭某某原系x財會人員培訓中心總經理,因涉嫌貪汙、挪用公款罪2005後2月被重慶某區人民檢察院逮捕,起訴書意見書認定,被告鄭某某挪用公款51萬元用於自己購房,辯護人對其做無罪辯護,被告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挪用公款的故意和目的,客觀上是否存在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或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根據本案實際,被告人主觀上並不存在挪用公款的故意和目的,客觀上也不存在挪用公款歸個人或以個人的名義將公款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最終檢查機關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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