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基本案情:
成某某系國企財務人員,在2010年到2013年間,成某某將其保管的公司銀行U盾提供給本案同案人,與他人共同挪用公款9000餘萬用以賭博揮霍。案發後,僅追回1000餘萬,尚有7000餘萬未能追回。案件被起訴至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面臨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律師介入:
成某某家屬經八方打聽後得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專業從事刑事案件辯護,故從雲南千里迢迢趕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透過現場諮詢,對智豪律師的專業性和辦案規範有了更深的認識,遂與智豪團隊簽訂委託協議。
律師工作:
一、會見及溝通
律師接受成某某家屬委託後即前往看守所會見成某某。在看守所內,律師仔細聽取了成某某的陳述,向其講解了相關罪名的法律規定,並告知其在偵查階段所享有的權利,從心理和精神上面給予成某某支援,獲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及肯定。
律師每次會見後都按照所裡的規定及時與家屬進行了溝通,並且每隔10日左右向家屬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二、團隊討論,制定辯護方案
承辦律師透過多次會見被告瞭解案件真實情況,認真仔細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將案件提交智豪團隊進行了多次討論,並最終形成了辯護以下主要辯護要點:1、被告及同案被告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本案應當定性為挪用資金罪。2、被告系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應當依法認定自首情節。3、被告系從犯,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三、開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律師多次在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力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兩名被告均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本案不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且成某某的行為符合自首及從犯的規定,故認定被告成某某具有自首及從犯的法定減輕情節。最終輕判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半。
關聯法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成某某系國企財務人員,在2010年到2013年間,成某某將其保管的公司銀行U盾提供給本案同案人,與他人共同挪用公款9000餘萬用以賭博揮霍。案發後,僅追回1000餘萬,尚有7000餘萬未能追回。案件被起訴至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告面臨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律師介入:
成某某家屬經八方打聽後得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專業從事刑事案件辯護,故從雲南千里迢迢趕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透過現場諮詢,對智豪律師的專業性和辦案規範有了更深的認識,遂與智豪團隊簽訂委託協議。
律師工作:
一、會見及溝通
律師接受成某某家屬委託後即前往看守所會見成某某。在看守所內,律師仔細聽取了成某某的陳述,向其講解了相關罪名的法律規定,並告知其在偵查階段所享有的權利,從心理和精神上面給予成某某支援,獲得了當事人的信任及肯定。
律師每次會見後都按照所裡的規定及時與家屬進行了溝通,並且每隔10日左右向家屬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二、團隊討論,制定辯護方案
承辦律師透過多次會見被告瞭解案件真實情況,認真仔細查閱了全部案卷材料,將案件提交智豪團隊進行了多次討論,並最終形成了辯護以下主要辯護要點:1、被告及同案被告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本案應當定性為挪用資金罪。2、被告系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應當依法認定自首情節。3、被告系從犯,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三、開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
針對本案的爭議焦點,律師多次在庭後與法官交換意見,力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的兩名被告均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本案不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罪,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罪,且成某某的行為符合自首及從犯的規定,故認定被告成某某具有自首及從犯的法定減輕情節。最終輕判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半。
關聯法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中國刑事辯護網提供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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