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萬某受賄罪被減輕判處(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輕判受賄罪

重慶

案情簡介

被告人萬xx,男1965年11月15日生,住重慶市南岸區,漢族,大學文化。因本案於2012年10月16日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岸區看守所。
 
嫌疑人親屬慕名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業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前來諮詢後正式委託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刑五部律師承辦。
 
萬xx涉嫌受賄一案,由某區檢察院立案偵查,後由該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萬xx,原系重慶市某高校新校區建設指揮部材料部部長,在職期間負責新校區建設工程和裝置計劃、調研、採購和驗收等工作。2010年3月至2011年8月期間,被告人萬xx多次收受陳某、馮某、蔣某、王某、羅某等人感謝費共計11萬元。
 
接受案件後,辯護人多次與被告人溝通,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中,有部分屬禮尚往來和勞務費用,不應當認定為受賄。在庭審中,辯護人依法發表了相關辯護意見。後與承辦法官就案件中部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問題作了交流。並要求被害人家屬積極代為退贓。一審法院最終採納了律師相關意見,就禮尚往來部分費用不屬於受賄金額。最終降至了10萬以下,但由於沒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節,但是最終被告人萬xx得到輕判到5年。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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