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智勇辯護的貴州原副省長李再勇職務案宣判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1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再勇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李再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再勇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張智勇律師在庭審時提出多項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法院在判決中對有關辯護意見均予以採納。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再勇利用擔任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委書記,黔東南州委常委、副州長,銅仁地委副書記、行署專員,貴陽市委副書記、市長,六盤水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秘書長,貴州省委常委、貴陽市委書記,貴州省委常委、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個人在工程承攬、土地徵收、專案規劃審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32億餘元,其中大部分未實際取得。2014年至2017年,李再勇在擔任六盤水市委書記、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主任期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強令開工建設相關旅遊開發專案,濫用職權造成生態破壞損失人民幣8645萬餘元。李再勇到案後,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事實。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再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李再勇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亦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受賄罪並罰。鑑於李再勇大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濫用職權具有自首情節;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絕大部分已查扣到案,具有多個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所犯濫用職權罪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024年2月,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再勇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審查起訴。近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已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4年5月23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再勇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張智勇及同所張家豪律師擔任李再勇辯護人,依法出庭履行辯護職責。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再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張智勇律師依法為李再勇辯護,並提出多項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辯護意見,法院在判決中對有關辯護意見均予以採納。
 
來源:央視新聞、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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