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趙某,重慶市人,2012年因土地拆遷丈量過程中涉及虛增拆遷面積等情況,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被某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於同年3月被批准逮捕。一審法院於2012年年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12萬元。趙某不服原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
二、接受委託:
趙某被刑事拘留後,趙某家屬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向智豪律師諮詢,經過律師對案件的講解和分析,其家屬認識到智豪律師的專業能力和法律功底,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三、團隊討論:
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調取了一審全部案卷材料,透過閱卷發現了部分問題,並提交團隊會議討論。智豪律師事務所在其特有的團隊討論會議上對本案進行了認真細緻的分析,具體流程如下:首先,由主辦律師對本案向團隊所有律師介紹基本案情;其次,團隊所有律師討論案情,並結合自身多年辦案經驗對本案各抒己見,獻計獻策;最後,主辦律師對團隊討論意見進行彙總研究。
四、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經過會見,瞭解到在本案中認定原審被告人犯受賄罪的金額有誤,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智豪律師透過閱卷發現,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智豪律師在反覆研究辯護方案後,最終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本案中一審認定同案人蔣某某案虛增面積有誤;二、從犯意提起者來看,趙某並非貪汙犯意提起者,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三、從利潤分配來看,趙某獲利較少,罪行相對較輕;四、關於本案罪名依法應當認定為職務侵佔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針對以上四點,智豪律師在二審開庭審理時進行了充分的說理與辯護。
五、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原審法院認定趙某構成犯罪的事實有誤,基於智豪律師在二審階段收集、提交的新證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對智豪律師爭取到的如上結果,趙某及家人均表示十分滿意,並對智豪律師的專業性表示了極大的認可。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趙某,重慶市人,2012年因土地拆遷丈量過程中涉及虛增拆遷面積等情況,涉嫌貪汙、受賄、濫用職權被某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於同年3月被批准逮捕。一審法院於2012年年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趙某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2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12萬元。趙某不服原判決,上訴至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
二、接受委託:
趙某被刑事拘留後,趙某家屬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向智豪律師諮詢,經過律師對案件的講解和分析,其家屬認識到智豪律師的專業能力和法律功底,決定委託智豪律師事務所指派律師為其辯護。
三、團隊討論:
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調取了一審全部案卷材料,透過閱卷發現了部分問題,並提交團隊會議討論。智豪律師事務所在其特有的團隊討論會議上對本案進行了認真細緻的分析,具體流程如下:首先,由主辦律師對本案向團隊所有律師介紹基本案情;其次,團隊所有律師討論案情,並結合自身多年辦案經驗對本案各抒己見,獻計獻策;最後,主辦律師對團隊討論意見進行彙總研究。
四、律師辯護: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經過會見,瞭解到在本案中認定原審被告人犯受賄罪的金額有誤,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智豪律師透過閱卷發現,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懷疑。智豪律師在反覆研究辯護方案後,最終將案件事實爭議焦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本案中一審認定同案人蔣某某案虛增面積有誤;二、從犯意提起者來看,趙某並非貪汙犯意提起者,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三、從利潤分配來看,趙某獲利較少,罪行相對較輕;四、關於本案罪名依法應當認定為職務侵佔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針對以上四點,智豪律師在二審開庭審理時進行了充分的說理與辯護。
五、案件結果:
最終,法院採納了律師的辯護意見,認為原審法院認定趙某構成犯罪的事實有誤,基於智豪律師在二審階段收集、提交的新證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對智豪律師爭取到的如上結果,趙某及家人均表示十分滿意,並對智豪律師的專業性表示了極大的認可。
六、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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